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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操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李芳颢2007.10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规划修改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一、规划修改定义二、规划修改条件三、申请规划修改程序四、规划修改评审需提交的资料五、规划修改成果的评审组织六、规划修改成果的报批程序七、申请批准规划修改成果时需提交的资料八、其他九、规划修改技术要求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一、规划修改定义规划修改,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总体布局进行的变更。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二、规划修改的条件•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国防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迁址的;•因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国家和省部署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河道疏浚治理工程、地方经济发展确定的产业区(带)等建设的;•因生态建设、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的;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二、规划修改的条件(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大、中型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用地选址合理,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三、申请规划规划修改程序•属国务院、省政府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国防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直接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修改,需单独编制合理用地比较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综合报告,并依法组织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修改县级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含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乡结合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说明规划修改的原因、需修改规划的内容等,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规划修改。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三、申请规划规划修改程序(续)•修改上款规定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说明规划修改的原因、需修改规划的内容等,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规划修改。•因未列入规划的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造成县级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设区市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县级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的乡级规划。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四、规划修改评审时需提交的资料•申请规划修改的单位向有权组织评审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评审的报告(一份)•批准规划修改的文件(一份)•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各十五份)•经逐级核定的县级和乡级规划修改申请表(十五份)•涉及基本农田的,需提交合理用地比较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综合报告,(十五份)•涉及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的,需提交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批准文件(一份)•标明规划修改前、后所涉及的1:1万蓝晒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规划修改前、后的图件(数字化成图),其中修改前的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各一份)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五、规划修改成果的评审组织•修改县级和县城所在地(含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乡结合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乡级土地规划的修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修改上款规定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规划修改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9名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或领导组成,其中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3—5名;•申请评审的成果资料,应当至少提前2天送达参与评审的专家组成员;•评审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度;•规划修改成果通过评审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申请评审的单位。申请评审的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补充完善规划修改成果,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单独编制合理用地比较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综合报告,并依法组织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六、规划修改成果的报批程序•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当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逐级报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县级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含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政府同意”发文批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逐级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上款规定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七、申请批准规划修改成果时需提交的资料•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规划修改的请示(原件,一式两份);•省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五份。要求:属乡级规划修改的,加盖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国土资源局公章;属县级规划修改的,加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公章);•规划修改涉及的修改前后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各一份。要求:在右下角加盖当地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规划修改涉及的修改前后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各一式五份。要求:在右下角加盖当地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规划修改涉及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还应报送修改前后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各一份。要求:在右下角加盖当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章);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七、申请批准规划修改成果时需提交的资料(续)•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一式两份);•规划修改成果资料电子光盘(一份);•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附表,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基本农田补划位置。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八、其他•规划修改成果经批准后,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公告工作;•规划修改成果经批准后,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以及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7]76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归档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实行备案、且未向省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的,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呈报的规划修改成果资料及其审核(审批)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其规划批准文件无效,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九、技术要求(规划修改方案)一、项目简介二、规划修改的原因和目的三、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四、规划修改的原则五、规划修改的依据和基础资料(一)规划修改的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项目的相关文件(二)规划修改的基础资料1、土地资料;2、项目资料六、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1、项目选址;2、项目用地规模(1)总用地规模(2)项目建设于下一级行政单位的用地情况(3)项目建设须调整用地指标情况七、规划指标执行情况1、总指标;2、分到下一级行政单位指标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九、技术要求(规划修改方案续)八、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划修改的内容主要是结合项目的性质,项目用地情况及指标使用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修改2、总指标的修改3、下一级行政单位指标的修改4、重点建设项目的修改5、耕地占补平衡情况6、基本农田补划情况7、移民安置情况8、核减预留用地情况9、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1)项目建设(2)预留用地核减(3)移民安置工程10、土地利用分区变化情况(1)项目建设(2)预留用地的撤消(线性工程除外)(3)移民安置工程11、规划图件的调整九、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1、论述修改后规划的法律地位。2、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九、技术要求(影响评估报告)一、项目概况(一)项目简介(二)项目建设的原因及意义(三)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分析二、项目建设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价(一)项目建设对现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影响(二)项目建设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三)项目建设对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四)小结三、项目建设对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评价(一)对未来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影响(二)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影响(三)对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四)小结四、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1、社会效益。2、经济效益。3、生态效益。五、结论六、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九、技术要求(项目用地论证综合报告)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报告编制依据三、项目用地选址论证(一)项目选址原则(二)项目选址多方案对比分析(三)项目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项目经济评价分析(五)项目选址论证结论四、项目用地规模论证(一)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二)项目用地规模分析(三)项目用地规模论证结论从有关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项目建设所采用的工程措施和方法的角度,论述项目如何有效地节约土地,减少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安置居民点用地及征地补偿,实现节约土地、控制建设用地的目的。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九、技术要求(项目用地论证综合报告续)五、耕地补充方案论证(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不可避免性(二)项目各方案占用耕地的情况分析与比较(三)项目(最优方案)占用耕地概况(四)项目(最优方案)补充耕地分析(五)项目征地拆迁的资金补偿标准(六)耕地占补论证结论六、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可避免性(二)项目各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分析与比较(三)项目(最优方案)占用基本农田概况(四)推荐方案补充基本农田分析(五)基本农田补划论证结论七、项目规划设计及实施中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简要介绍项目方案设计中通过何种设计措施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占用。八、结论与建议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规划调整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一、规划调整定义二、规划调整条件三、申请规划调整程序四、规划调整评审需提交的资料五、规划调整成果的评审组织六、规划调整成果的报批程序七、申请批准规划调整成果时需提交的资料八、其他九、规划调整技术要求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一、规划调整定义规划调整,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变更。项目实施后效益评价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二、规划调整条件(一)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且已预留规划指标,但由于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图上,但实际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内调整用地位置的;(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但因规划布局不合理导致用地面积、位置和范围发生变化的;(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列入规划,但属于改建、扩建、续建的小型工程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二、规划调整条件(续)(五)小型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用地选址合理,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六)城镇建设用地,因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建设等,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项目用地范围和布局发生变更的;(八)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需进行规划局部调整的;(九)新农村建设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进行规划局部调整的。江西省土
本文标题:规划修改调整讲义操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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