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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地铁一期工程试验段工程监理一标段施工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编号:中原大连监理细则—012编制:廉忠苗晓波审批:李进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地铁一期工程试验段监理部二○○九年八月2安全监理细则目录一、编制依据二、一般规定三、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五、施工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六、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七、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九、脚手架安全控制管理3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6-3-1)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04)16、《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范》17、《消防法》二、一般规定2.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4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7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2.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2.10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2.12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1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2.1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1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5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2.1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8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2.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2.20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2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22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2.2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2.2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2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2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3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3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2.3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三、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3.1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3.1.1发电设施3.1.1.1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3.1.1.2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3.1.1.2.1靠近负荷中心3.1.1.2.2交通运输及线路引出方便。3.1.1.2.3设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1.2.4远离施工危险地段。3.1.1.3发电站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1.1.3.1建筑物力求紧凑,符合生产运行程序。3.1.1.3.2发电机房设在站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控制室、配电室设在机房的下风侧。3.1.1.3.3冷却水池、喷水池设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1.3.4站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3.1.1.4燃油罐宜采用钢制油罐,其数量不应少于22个。3.1.1.5事故油池应设在发电机房外,其与发电机房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事故油池的贮油量不应少于全部日用燃油量。3.1.1.6柴油机应有单独的排烟管道和消音器;发电机房内架空敷设的排烟管应设隔热层。地沟内的排烟管穿越油管路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发电机房外垂直敷设的排烟发电机房的距离不得小于1m;排烟管的管口应高出屋檐,且不小于1m。3.1.1.7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并宜高出周围地面0.25~0.3m。柴油发电机拖车的前后轮应卡住。3.1.1.8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的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3.1.1.9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拖车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3.1.1.10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周围4m内不得使用火炉和喷灯,不得存放易燃物。3.1.1.11柴油发电机的总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的要求。起动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7定电压的80%。3.1.1.12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装设同期装置。3.1.1.13柴油发电机的出口侧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责保护及低电声压保护等装置。3.1.1.14发电站内应设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3.1.2变电设施、配电设施3.1.2.1变电所、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3.1.2.1.1靠近电源,交通运输方便。3.1.2.1.2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3.1.2.1.3所区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3.1.2.1.4设在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地段和有剧烈振动的场所。3.1.2.2变压器室、控制室及配电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3.1.2.2.1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不低于二级。3.1.2.2.2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x10mm。3.1.2.2.3邻街采光高窗的下檐与室外地面高度不小于1.8m。3.1.2.2.4门向外开,其高度与宽度便于设备出入。3.1.2.2.5面积与高度满足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1.2.3容量在4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可采用杆上安装。杆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3.1.2.4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采用地面安装。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0.5m,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m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并应在其明显部位悬挂警告牌。3.1.2.5室外变电台变压器的高压侧和低压侧应分别装设高、低压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宜小于4.5m,低压不宜小于3.5m。各相熔断器间的水平距离,高压不应小于0.5m,低压不应小于0.3m。3.1.2.6位于人行道树木间的变压器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高压不应小于2m,低压不应小于1m。3.1.2.7变压器的引线与电缆连接时,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应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3.1.2.8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系统应符合8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必须与壳体可靠连接。3.1.2.9箱式变电站安装
本文标题:(012)地铁安全监理细则监理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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