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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第一部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背景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第三部分网站备案管理第四部分IP地址备案管理第五部分互联网资源调查第六部分市场准入中网络信息安全实质性审查第七部分网络信息安全年检第八部分专项行动目录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既面临重大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互联网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将互联网作为推行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战略的重要工具,作为对我遏制和渗透的重要途径;网上窃密泄密事件频发,危害国家和利益。国家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面临较大风险。2013年6月,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媒体相继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提供的文件,报道了美国国家安全局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内容触目惊心。我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5月26日发表《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该纪录说,中国有关部门经过了几个月的查证,发现针对中国的窃密行为的内容基本属实。中国是美国非法窃听的主要目标之一,窃听范围涵盖国家领导人、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第一部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背景(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宣布,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该项制度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应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14年2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出席会议。习近平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第一部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背景(二)习近平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习近平强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立,互联网管理体制将进一步优化和理顺,互联网监管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近期国家对新浪、QVOD(快播)、百度等进行了严肃查处。近期,河北省也成立了“河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周本顺书记任组长,张庆伟、赵勇任副组长。第一部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背景(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4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关于印发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713号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一)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互联网监管主要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公安三部门为主分别主管互联网信息内容、互联网行业发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河北省境内的互联网行业管理,制定互联网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省内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监管,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负责互联网域名、IP地址资源管理及国际协调,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等。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二)1.现阶段的互联网管理体制:根据中办发﹝2010﹞24号等重要文件规定,初步形成了以中央外宣办(2011年5月4日成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互联网信息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互联网行业发展、公安部主管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我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河北省的双重领导,承担着河北省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职责,作为地方电信管理机构对互联网行业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三)2.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工信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制定互联网行业规范、政策和标准,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中网络信息安全实质性审查、退出和日常监管,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负责互联网域名、IP地址资源管理及国际协调,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等。3.互联网管理协调机制:部级——“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全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信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全国协调小组负责全国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互联网站实施齐抓共管。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信部。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四)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本行政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涉及扫黄打非、三假)、省政府新闻办(新闻信息)、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育考试信息)、文化厅、卫生厅(医疗广告)、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侵权盗版、扫黄打非、非法电视广告)、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传销、非法广告、假发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食药广告)、证监局。河北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通信管理局。4.各部门职责: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作为河北省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网站许可和备案,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配合相关涉网管理部门查处违规违法网站,落实电信网、互联网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等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五)前置审批部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登新兴媒体业务纳入专项许可范围,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置审批,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许可和备案。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六)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局、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保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5.违法违规网站处理: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七)依据《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规定,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商或公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停止其接入服务。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商停止接入服务。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第二部分当前互联网行业管理政策依据(八)网站备案管理政策和依据网站备案的规定和要求网站备案的工作流程网站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2014年加强网站备案管理专项行动目标要求我局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信部上半年抽测结果第三部分网站备案管理一、网站备案管理政策和依据1.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部分网站备案管理(一)2.备案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3.网站备案管理方式: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备案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履行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是属地化管理,以备案主体的通信地址确定备案管理权限。例如:一名持有河南省身份证的公民办理网站备案事项,如其常住石家庄,其(主体)(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在石家庄市,他所开办的网站需在河北省审批和管理。4.代为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第三部分网站备案管理(二)5.前置管理: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登新兴媒体业务,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6.备案审核期限: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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