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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Ⅰ章总则第Ⅱ章构造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Ⅴ章航行安全第Ⅵ章货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一、SOLAS74公约附则目录2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本章共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别为:A部分——通则;A-1部分——船舶结构;B部分——分舱与稳性;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C部分——机器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3海安会决议MSC.99(73)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修改了第II-I章A-1部分的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第3-5条石棉材料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4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载重量小于20000t每艘液货船在其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对于2002年7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液货船:该装置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适应能迅速展开并且与拖船容易地连接。至少1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和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考虑了该船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时的预期力的作用。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5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见MSC.35(63)关于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导则)6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5条含有石棉材料的新颖安装对含有石棉材料的使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除下列三种情况外,不论是新船或现有船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材料。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有着火、腐蚀毒性危险的高温(超过350℃)或高压下(超过7×106Pa)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和用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柔性隔热组件。7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2005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第II-I章新增了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该条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验通道,使得船舶在整个使用年限内,主管当局船公司和船上人员以及其它人员可开展船体结构的总体检验,近观检验和测厚。同时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的手册,该手册应包括所进出通道的平面图、进出通道装置的方式结构强度的说明以及船舶进出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记录等内容。8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2004年5月MSC151(78)对MSC(76)通过的SOLASII-1/3-6及技术规定又进行修正,使得第3-6条更容易实施。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新修正案及技术规定修改内容为:9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更多区域,主管机关可允许用替换检验通道来替换原来的永久检验通道,不过永久检验通道仍是首选。检验通道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整体的一部分。取消了高架走道的趾部挡板。对垂直梯子的设置更多定义。取消每一横梁下设置横向检验通道的要求。10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以下1.8-6米。增加了对横梁腹板高度小于1.5米时检验通道设置的规定。提出了对艏尖舱设置检验通道的要求。明确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符合IBC规则规定的化学品/油类混装船的货舱等此修正案于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500GT以上的油轮和20000GT以上的散货船。11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MSC79会议2004.12.1~12.10通过MSC170(79)决议:18.2条替代:水密门作水压试验或原型(prototype)压力试验。(2006.1.1生效)45.10条替代:电器设备安装。新增45.11条:液货船电器设备安装.(2007.1.1生效)12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MSC99(73)决议,将第II-2章全部重新改写.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13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旧公约A-通则(1-22条)B-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23-41条)C-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42-54条)D-液货船的消除安全措施(55-63条)新的修正案A-通则(1-3条)B-火灾和爆炸的预防(4-6条)C-火灾和爆炸的遇制(7-11条)D-脱险(12-13)E-操作要求(14-16)F-替代设计和布置(17)G-特殊要求(18-20)结构比较14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2条消防安全目标新的修正案在A部分通则里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具体为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15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E部分14-16条操作性的要求包括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操作要求。其目的是要满足防火系统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进行维护保养,使其随时可用;和防火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定期地试验和检查。并通过对船上人员进行培训和演习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按正确程序操作来减轻火灾的影响。要求船员具备处理火灾紧急情况,包括照顾乘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要求船上备有防火安全操作手册,并应控制从液货舱透气系统释放出的易燃蒸汽等16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对现有船附加要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所有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第一次计划进坞时,(最迟不超过2005年7月1日)对装在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扫舱泵应对其舱壁轴填料函,轴承和泵壳装设温度传感装置,这些温度传感装置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物控制舱或泵控制站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17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对现有船附加要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采样点和探测头应设置在适当的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3)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18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对现有船附加要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灭火系统;(10.4.1.3仅适用于新装置)2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客船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前,在客积超过500m³的A类机器处所,除安装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有一认可的水灭火系统或等效的局部适用的灭火系统来保护该处所,在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既能自动释放又能手动的释放,而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只要求手动释放(10.5.6条)19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对现有船附加要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深油炸锅烹调设备要装有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要通过按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进行的试验。配备一个主恒温器和备用恒温器,以及1个在任一恒温器出现故障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当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置;显示装有深油炸锅厨房内灭火系统投入工作的报警装置和有清晰标明开/关状态的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10.6.4条(仅适用于新装置)20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对现有船附加要求(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所有船舶在居住处所内都要至少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在客船上,每一主竖区内至少要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所有船舶上,机舱处所内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放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并且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容易到达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虑机舱内的布置和在机舱内工作人员的数目。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13.3.4条)21船用柴油机燃油管路的防火要求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套管保护2。套管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报警的装置22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26条.客滚船的救生筏MSC.134(76)决议2002年12月通过,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修正了第III/26条对滚装客船提出附加要求,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要求客滚船上携带的救生筏应安装雷达应答器,其比例是每四个救生筏有一个应答器,应答器安装在救生筏的内侧,以便当救生筏展开时,其天线能高出海平面1米,但对于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则应答器应布置为幸存者易于进入并扶正,每一应答器应布置为当救生筏展开时能手动将其扶正。应清楚地标明装有应答器救生筏的容器。23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MSC.152(78)2004.5通过,2006.7.1生效.修改19.3.3.3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24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20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20.6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记;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的救生艇(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从存放位置段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不载人)的要求。20.7在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的所有救生艇(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20.11对降落设备要求按照I/7和I/8的要求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而原先的检验间隔为五年。25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32条.保温救生衣要求货船上为每一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衣。此条对现有船具有追溯权(船舶航行于温暖气候,船区,主管机关可免除此条要求)。MSC.152(78)2004.5通过,2006.7.1生效.26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新增31.1.8条要求2006.7.1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取消了“自浮能力”的要求。27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12条VHF16频道上守听和值班MSC.123(75)决定2002年5月通过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为了救难和安全的目的,在VHF16频道上守听和值班应持续到2005年7月1日。28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新增15.9条卫星EPIRB的试验和维护MSC.152(78)决议2004年5月通过,2006.7.1生效1)关于要求客船卫星EPIRB(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以不超过年检或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年检或前后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2)关于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标记,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3)关于船位更新,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29第Ⅴ章航行安全MSC.99(73)决议2000年12月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对第V章进行了重新修改,新第V章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总则,缔约方的义务,船舶的设备布置,配备及操作要求三个部分。30
本文标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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