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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知识2010.10.25安全管理知识培训2一、事故概述•事故定义•事故类别•事故构成要素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典型事故案例主要内容:3一、事故概述1、事故定义A、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B、人身伤亡事故(也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4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重伤: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死亡:当场死亡或负伤一个月内医治无效死亡。2、事故类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53、事故构成要素通过大量事故剖析,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种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因素:即人(Man)、物(Machine)、环境(Medium)、管理(Management)四个要素(四M)。具体见下表:6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原因1、忽视和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2、误动作;3、注意力不集中;4、疲劳;5、身体有缺陷等。1、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2、工作环境面积偏小或工作场所有其他缺陷;3、物质的堆放和整理不当;4、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物与有害物的存在;5、安全防护装置失灵;6、劳动保护用品(具)缺乏或有缺陷;7、作业方法不安全;8、工作环境,如照明、温度、噪声、振动、颜色和通风等条件不良。1、技术缺陷: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设计、选材、布置安装、维护检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及操作程序有问题;2、对操作者缺乏必要的培训教育;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缺乏检查个指导;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6、隐患整改不及时,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7•事故原因概述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主要的原因可归纳为:一是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还没有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的素质上来;二是长期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账严重;三是行业管理弱化,企业管理滑坡;四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教育培训不够。从平煤近年来发生的事故分析,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即安全意识淡薄、未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缺乏基本安全操作知识而违章操作、错误操作)造成事故达60%。8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概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所谓“企业负责”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为职工的职业活动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教育督促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事故责任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9•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原则原则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二:“三同时”(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三:“三级教育”(新职工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10原则四:“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原则五:“四不放过”(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六:“五同时”(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112、形势⑴全国2010年1~5月全国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三个下降:事故总量下降、较大事故下降、大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下降;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23826起,死亡29288人,同比减少5167起、3080人,分别下降5.3%、7.3%。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1382起,死亡4615人,同比减少317起、1024人,分别下降10.9%、7.4%12•稳定: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稳定;•一个较好: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展较好。⑵河南省•1-5月,全省煤矿企业共生产原煤7556.91万吨,同比增加1859.43万吨,上升32.6%。发生伤亡事故13起、死亡85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7起,下降35%,死亡人数增加54人,上升174.2%;百万吨死亡率1.12,同比增加0.63,上升129%。其中:13•一、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伤亡事故7起、死亡6人,同比持平。原煤产量6036.03万吨,同比增加1227.2万吨,上升25.52%。百万吨死亡率0.10,同比减少0.07,下降40%。•(一)2月3日,义煤集团耿村煤矿13190工作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受伤;2月4日,耿村煤矿在对现场处置时,又灼伤15人。(迟报121小时)14(二)3月8日,义煤集团杨村煤矿D11121工作面发生一起煤墙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三)4月10日,郑煤集团乾通煤矿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8人受伤。(瞒报事故)(四)4月15日,郑煤集团富堡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巷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五)4月18日,河南煤化集团焦煤方庄二矿发生CO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瞒报事故)(六)5月16日,平顶山天安煤业公司一矿井下发生一起电机车相撞事故,挤住司机的胸部,造成1人死亡。15(七)5月30日义煤集团公司铁生沟矿发生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16二、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伤亡事故3起、死亡5人,同比减少5起、13人,分别下降62.5%和72.2%。原煤产量574.15万吨,同比增加158.4万吨,上升38.1%。百万吨死亡率0.87,同比减少2.74,下降76%。(一)1月30日,新密市永祥煤业有限公司12080运输巷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迟报229小时)(二)4月4日,神火煤业集团葛店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三)5月19日,河南煤层气公司安林煤矿井下打抽放钻孔时着火,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17三、乡镇煤矿发生3起事故,死亡74人,同比减少2起,下降40%,死亡人数增加67人,上升957.1%。原煤产量946.72万吨,同比增加473.8万吨,上升100.2%。百万吨死亡率7.82,同比增加6.76,上升639%。(一)3月15日,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造成25人死亡。(迟报5小时)(二)3月3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地面副井口引起爆炸。造成44人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瞒报事故)(三)5月13日,济源市邵原镇财源煤矿井底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18⑶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3个明电•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15号)确定今年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在内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22号)4月下旬到7月底国务院督查组督查全国各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3号)19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⑴《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1981年起,经过21年的不懈努力,《安全生产法》终于公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这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A、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B、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21C、立法特点•强制性的规范多。法中采用65处“应当”,15处“必须”,17处“不得”,加起来97处。•义务性的规定多。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义务性规定很多,充分体现“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禁止性的规范多。•对责任的规定很明确。一是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严密。22D、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我国境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规模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也就是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个体工商户等(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E、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守法、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明确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六条职责);•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4F、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组织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业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认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25根据我国国情,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等行政“一把手”。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制约,在第81条明确: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公有制)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6第20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是三级教育(厂、车间、班组),未经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第23条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是强制性培训。与此对应,在第82条第㈡、㈢、㈣项进行制约,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27——基础保障•安全投入第16条规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各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18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投资人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投入资金,予以保证。制约规定: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者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28责任;构不成刑事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人以下罚款。第93条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要注意
本文标题:1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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