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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23年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案例)_城市绿化建设倡议书【汇编5篇】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3年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案例)_城市绿化建设倡议书【汇编5篇】”,供您参考阅读参考下载。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第一篇】各位广大市民们:大家好!新的世纪,我们渴望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幸福的家园,渴望绿色、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作为二十一世纪的xx公司的职员,我们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使命,共创绿色环保、健康卫生的新社会。我们的口号是:“绿色环保,举手之劳;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xx公司倡议:大了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工人们的环境意识,积极参与工业园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收资源,绿色消费,支持环保;积极参与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份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创绿色家园;全面提高环境2/15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实质性的贡献。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行动起来,用爱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的理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重任。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让我们的工业园区更美丽。倡议人:xx。20xx年xx月xx日。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第二篇】尊敬的广大游客朋友:绿色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如今xx区xx公园大地“绿妆”正浓,生态文明渐成风尚。为了保护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让广大游客尽享绿色福利。我们郑重发出如下倡仪: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植绿、爱绿、护绿意识,争当文明市民,积极参与到爱绿护绿活动中,让我们真正成为绿化的爱护者和守护者。二、学习了解绿化养护知识,宣传植绿、爱绿、护绿的意义,争做绿化宣传员。三、爱惜绿化,呵护花草,请勿在绿化带内进行蔬菜种植、乱停车、晾晒衣物等损绿毁绿行为,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和悬挂重物,不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弃物。四、遇到损绿、毁绿等不文明行为时,主动劝阻,及时制3/15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当义务监督员。绿色家园,人人共享;爱绿护绿,人人有责。我们希望广大游客朋友能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园林管理工作,携手共建更加美好的游览环境。xxx。xx年xx月xx日。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第三篇】广大市民朋友:一花一草一木都是风景,一坐一动一行皆显素质。文明出行不仅给这个世界保留了美好的环境,为他人留下美好的心情,也体现了个人素质与魅力。创建国家级文明县,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共享创建成果,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心愿。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每一位市民都有责任、有义务为创建国家级文明县尽责出力。为打造优美的生态宜居环境,营造全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我们特向广大城乡居民发出如下倡议:1、不做踩踏绿地、毁坏苗木、攀折花枝、乱摘花卉等不文明行为;2、不砍伐、擅自迁移树木;3、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架设电线或钉挂物品;4、不在绿地、绿化带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脏水或有害物质;4/155、不在绿地、绿化带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6、不在绿地、绿化带内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7、不在绿地、绿化带内玩耍、抛洒垃圾、堆放物品;9、自觉处理宠物在绿地、绿化带内的粪便;10、自觉监督并制止上述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绿化有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1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尊敬的市民朋友,滑县是我家,文明靠大家!您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离文明更近一步;您的每一份辛劳,都为我们的家园增光添彩;您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起更多人的文明意识。关心绿化建设,爱护绿化设施,珍惜脚下草,勿折枝头花,做文明的“绿色守护者”。让文明成为习惯,少一分随意,多十分绿意,让我们共建、共享大美滑县!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第四篇】站全体干部职工:山明水秀、风景如画的济源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生态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园林,同建生态园林济源,共享碧水蓝天,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在创建国家生态城市活动中,为绿化、美化宜居家园增光添彩是每位市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为此,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关键时期,向全5/15体干部职工发出以下倡议:一、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宣传者。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中,自觉学习、宣传“创园”知识,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态文明观念,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家人和周围的人,共同营造“人人关爱绿化、家家参与创园”的良好氛围。二、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守护者。倍加珍惜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关心爱护绿色生命,自觉保护身边的一草一木,坚决制止毁林毁绿的不文明行为,争做绿色生态文明的守护者和保卫者。三、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实践者。踊跃参加造林绿化和“创园”活动,认真履行植树义务,多植一棵树、多栽一盆花、多种一片草,绿化我们的环境、美化我们的生活,用实际行动为“创园”增光添彩。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人人有责,人人受益。让我们携起手来,绿化、美化济源,使济源的天更蓝、水更清、花更艳,为济源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第五篇】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6/15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7/15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第十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8/15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9/15(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第十八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第十九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主10/15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一条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11/15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十五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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