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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防护与控制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全政策◆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员工遵章守纪管理体制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2年在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俗称为“安全生产八字方针”。2005年在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补充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俗称为“安全生产十二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有如下含义:(1)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有效防范事故,综合治理隐患,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2)“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应该服从安全;(3)“预防为主”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技术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4)安全生产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解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解读—《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解读—《建筑法》解读—《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5402起,死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失约18.8亿元。解读—《消防法》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10大类115种。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1﹑化学因素﹕各种毒物引起的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等﹔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如硅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石棉肺﹑煤工尘肺等2﹑物理因素﹕高温﹑低温引起的中暑或冻伤﹔高低气压引起的减压病或高原病﹔噪声——职业性耳鸣或耳聋﹔振动——振动病。3﹑生物因素﹕炭疽杆菌——炭疽病﹔森林脑炎病毒——森林脑炎﹔布什杆菌——布什杆菌病。4﹑劳动损伤性因素﹕由于有关器官及肌群等长期紧张劳动﹐过度疲劳或强迫性体位引起的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疾病。解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解读—《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法规条例》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测)﹔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作业。解读—《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一票否决”原则。生产必须安全,不得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生产。(2)“两管五同时”原则。安全与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査、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三同时”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的工作原则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2﹑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4﹑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一定要严肃处理安全生产的要素(1)安全文化。也即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永恒主题。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中心,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別人、不被别人所伤害。(2)安全法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行为,包括国家的立法、监督、执法,企业的建章立制、检查考核、经济奖罚、职位升级等。(3)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部门、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奖罚制度。(4)安全投人。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人。安全生产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安全生产投人不足。(5)安全科技。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控和防护水平。如施工现场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烟雾探测自动喷淋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等。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为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提供理想的场所,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建筑施工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类生产活动的总和,在现代社会,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描绘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指定的地点、空间,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施工现场,也叫工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业统称为建筑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最终物质成果是建筑产品。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与其他产品生产过程存在诸多不同。(1)固定性。建筑产品固定在一个地方制造,位置不能移动,绝大多数施工活动都在这个地点完成。(2)庞大性。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体形庞大。(3)多样性。建筑产品的使用功能、外观形状各异,即使同一类的工程,也是千差万别的。(4)总体性。建筑工程是由多个功能部分共同组成的,每个功能部分又是由许多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加工、装配组合而成。这些特点还决定了建筑施工活动具有生产流动性大、露天交叉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和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特点必然带来了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一次性、长期性、多变性等,这些特性又必然带来了安全生产的复杂性。(1)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固定性,必然带来生产的流动性,劳动者不但在建筑物各个部位移动工作,而且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流动,作业环境在不断变化。在不熟悉的环境中作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2)施工生产的一次性。由于建筑产品多样性,决定了施工生产具有一次性和单件性。这使施工生产很少能像其他产品按同一模式进行完全重复性的作业,不能完全照搬过去的经验,使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呈多变状态。建筑施工对安全生产的影响(3)施工生产周期长。由于建筑产品具有总体性,因此建筑产品总体完成后,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有的高达几百米,有的长达几千米。要完成一个建筑产品所需要的时间,少则几周,多则几年甚至几十年,长期地、大量地投人人力、物力、财力,必然
本文标题:3.特种作业安全防护与控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特种作业(PP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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