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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五章电器管理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本文标题: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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