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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14、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5、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6、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7、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8、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9、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20、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2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2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23、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24、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25、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26、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27、集团公司各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28、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29、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30、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31、“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32、安全监督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33、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34、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35、各企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36、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37、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38、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39、发电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40、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41、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4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43、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44、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45、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46、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47、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48、煤化工企业在新装置开车前、重大工艺调整、新设备、新原料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新危险化学品和MSDS数据、应急预案等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9、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50、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51、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52、“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53、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54、发电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55、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56、发电企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57、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58、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59、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60、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61、基建项目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62、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63、承发包工程规定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64、发电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65、发电企业安全分析会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66、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6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68、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69、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7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71、煤化工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安健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7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二、单项选择:1、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其中车间控制(A)。A、轻伤和障碍B、未遂和异常C、重伤和事故2、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对现场规程每(C)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A、1~2B、2~4C、3~53、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其中班组控制(B),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A、轻伤和障碍B、未遂和异常C、重伤和事故4、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其中个人控制(C),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A、轻伤和障碍B、未遂和异常C、失误和差错5、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B)级控制:A、3B、4C、26、各级行政正职(A)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A、定期B、不定期C、季度7、各级行政正职要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A)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A、协调和解决B、分析和讨论C、开会研究8、各级行政正职要保证(C)所需的经费提取和使用。A、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B、反事故措施C、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9、各级行政正职要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A),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A、应急预案B、人身事故C、设备事故10、各级行政正职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A)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A、业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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