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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班组长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开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依然比较严峻。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3,770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9.7%和20.6%。2008年中国煤炭产量增加到27.2亿吨,死亡人数321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18。2009年,产煤29.5亿吨,死亡2631人,百万吨死亡率0.892.2009年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情况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合计37924883200一、工矿商贸954211536其中:煤矿1616263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2301540建筑施工23302760工商贸其他41894268二、火灾1271861076三、道路交通23835167759四、水上交通358336五、铁路交通26251825六、民航飞行46七、渔业船舶836262八、农业机械327306九、其它19942010年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情况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合计36338379552一、工矿商贸843110616其中:煤矿1403243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下降17.2%危化品下降9.4%二、火灾下降3.5%三、道路交通下降3.7%四、水上交通下降2.1%五、铁路交通下降12.1%八、农业机械下降18.3%九、其它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0.248降到0.201,降幅1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0.892降到0.749,降幅16%2010年上半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6.6%死亡人数11%;重特大事故起数36.4%死亡人数53.4%。其中,煤矿事故654起,死亡1240人,较大事故57起,死亡274人,特大事故5起,死亡201人。央企煤矿发生2起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3月1日,神华骆驼山煤矿透水,死亡32人;3月28日,王家岭煤矿透水,38人死亡。新疆沙吉海煤矿顶板事故,死亡10人。我国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安全的差距1、差距:以1998年为例俄罗斯产煤2。6亿吨,死亡172人,百万吨死亡率0。66波兰产煤2亿吨,死亡45人,百万吨死亡率0。23印度产煤2。9亿吨,死亡137人,百万吨死亡率0。47南非产煤2。1亿吨,死亡48人,百万吨死亡率0。23美国产煤9。8亿吨,死亡28人,百万吨死亡率0。03我国当年产煤12。22亿吨死亡人数高达7508人(其中原煤生产死亡6134人)百万吨率为5。02(二)安全生产方针内容和提出过程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方针提出过程:建国初毛主席、周总理等领导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都做出重要指示。建国前,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就强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建国后煤炭系统会议多次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96年煤炭法第七条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三)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含义强调安全具有最高价值,具有最优先的地位。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生命是最宝贵的。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2、预防为主含义强调加强防范,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要有科学的预见性,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生命是最宝贵的消灭在萌芽状态。3、综合治理含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四)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2、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3、杜绝“三违”,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坚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6、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建立安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5)加大安全监察力度6)加强培训7)关口前移,做好预防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9)加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10)切实保障矿工权利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我国法律体系划分(1)宪法:常委会或1/5代表提出,2/3通过生效(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人大)《安全生产法》(3)行政法规(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5)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煤矿安全规程》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目的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煤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煤炭法》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确定下来。(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选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1、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2、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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