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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Cannedcomplementaryfoodsforinfantsandyoungchildre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3-26发布2011-04-01实施GB10770—2010I前言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Stan73-1981(Amendment1985,1987,1989)CodexStandardforCannedBabyFood,本标准与CodexStan73-198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10775-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苹果泥》、GB10776-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胡萝卜泥》、GB10777-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肉泥》、GB10778-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骨泥》、GB10779-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鸡肉菜糊》、GB10780-1989《婴幼儿辅助食品番茄汁》。本标准与GB10775-1989、GB10776-1989、GB10777-1989、GB10778-1989、GB10779-1989和GB10780-1989六项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六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0775-1989;——GB10776-1989;——GB10777-1989;——GB10778-1989;——GB10779-1989;——GB10780-1989。GB10770—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婴儿infant指0~12月龄的人。3.2幼儿youngchildren指12~36月龄的人。3.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cannedcomplementaryfoodsforinfantsandyoungchildren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4产品分类4.1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4.2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4.3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GB10770—20102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香辛料。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不应含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GB/T10786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产品a产品b产品c检验方法配料比/(%)≥40d8e—按配料计算蛋白质/(g/100kJ(kcal))f≥1.7(7)0.7(3)—GB5009.5脂肪g/(g/100kJ(kcal))f≤1.4(6)1.4(6)—GB/T5009.6氯化钠——不应添加h—总钠i/(mg/100g)≤200GB5413.21a畜肉、禽肉、鱼肉或动物内脏是产品中除水以外的唯一配料或唯一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不包括汁类产品;b畜肉、禽肉、鱼肉、动物内脏等分别(或组合)与水果或蔬菜混合制作的产品,不包括汁类产品;ca和b之外的产品;d畜肉、禽肉、鱼肉或动物内脏等配料量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e在畜肉、禽肉、鱼肉或动物内脏等配料中,含量昀多的配料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f能量值参照GB10769中的方法计算;g仅适用于含畜肉、禽肉、鱼肉、动物内脏等肉类原料的产品;h仅适用于水果类产品;i以即食状态计。5.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GB10770—20103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mg/kg)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其他原料的产品≤0.300.25GB5009.12无机砷/(mg/kg)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其他原料的产品≤0.300.10GB/T5009.11汞/(mg/kg)≤0.02GB/T5009.17锡a/(mg/kg)≤50GB/T5009.16硝酸盐(以NaNO3计)b/(mg/kg)≤200亚硝酸盐(以NaNO2计)c/(mg/kg)≤4GB5009.33a仅适用于镀锡包装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b硝酸盐指标不适用于以蔬菜和水果为主要原料、仅添加其他少量辅料制成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c亚硝酸盐指标不适用于豆类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5.5微生物要求: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CFU/g或CFU/mL)检验方法霉菌/(%视野)≤40GB4789.15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5.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5.6.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6.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6其他6.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6.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6.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本文标题:GB_10770-XXXX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婴幼儿罐装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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