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SPS2008-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CC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技术处(2008年)通函第055号总第329号2008年12月30日(共2+44页)发:本社验船师,有关设计单位和船东关于执行《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IMO以MSC.266(84)决议通过了《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以下简称SPS规则)。该规则系对原《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A.534(13))的全面修订,其中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新的SPS规则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500总吨及以上且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新建船舶。二、重新定义了“特种用途船舶”和“特殊人员”,对特殊人员数量的界定也改为对船上乘员数量的界定;三、完整稳性要求应满足《2007年完整稳性规则》B部分第2.5节的规定;四、按核准载运人数满足不同的破损稳性要求;五、将“爆炸品的储存”改为“危险货物”。由于MSC.266(84)决议本身为非强制性的要求,且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需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而目前我们尚未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因此,我们特将MSC.266(84)决议英文原文和翻译稿附后,供大家参考。在主管机关没有明确实施该决议的具体日期之前,可按MSC.266(84)决议之前的原SPS规则及修正案执行,船东也可自愿实施MSC.266(84)决议。如果我们接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将会及时转发。本通函将在网上发布(网址:)。请我社当地机构通知有关船东与设计单位。附件1:《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附件2:《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中文版)附件3:《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英文版)附件1:《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章节主要变化1、第7章标题“爆炸品的贮存”改为“危险品”2、第11章增加新的一章“保安”3、前言1、新增第1条的内容2、删除原第5条有关对近岸航程的放宽要求3、新增第8条的内容4、第1章,第1.2条适用范围1、增加“适用于所有在2008年5月13日或以后发证”2、增加“不适用于符合MODU规则的船”3、增加“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员的船舶。”5、第1章,第1.3条定义1、删除近岸航程的定义2、1.3.12款增加脚注,对“非机械推进”和“客船”进行说明6、第1章,第1.7.4条删除原“提示”的内容7、第2章1、完整稳性标准改为“应满足《2007年完整稳性规则》B部分第2.5节的规定”;2、原2.2至2.8的要求删除,由现在2.2至2.5条替代。8、第3章第3.2条中“200名”改为“240名”9、第4章第4.2和4.3条中的“50名”改为“60名”10、第5章第5.2条中“200名”改为“240名”11、第6章第6.1至6.3条中的“200名”改为“240名”,“50名”改为“60名”12、第7章整体修改,全面引进IMDG规则13、第8章1、第8.2至8.4条中的“50名”改为“60名”2、第8.3条的要求有较大变化14、第9章删除原9.2条15、第11章新增内容附件2: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目录第1章通则第2章稳性与分舱第3章机械装置第4章电气装置第5章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第6章防火第7章危险品第8章救生设备第9章无线电通信第10章航行安全第11章保安附件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格式前言1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84届会议上修订了A.534(13)决议通过的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规则)使其与SOLAS修正案同步更新并将经修订的规则的自愿实施范围扩展到训练船,而不论其是否涉及SOLAS的实施要求。2本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新建造的特种用途船舶提供国际安全标准。本规则的实施将有利于这类船舶的作业,并将使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等级达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等效要求。3就本规则而言,特殊用途船系指不小于500总吨、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船舶。特殊人员系指船舶特殊作业所专门需要的人员,是为船舶正常航行、操纵和维护保养或为船上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外所乘载的附加人员。4由于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的人员,因此,他们乘载的特种用途船舶不必视作客船或作为客船对待。5在制定本规则安全标准时,应考虑到:.1所载特殊人员的数量;和.2有关船舶的设计和尺度。6尽管本规则的制定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但主管机关亦可考虑对较小吨位的船舶应用本规则。术语“新船”尚未定义,以便主管机关能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7为便利特种用途船舶作业,本规则制定了一份证书,称为《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应对每一艘特种用途船舶签发该证书。如一艘特种用途船舶通常从事SOLAS所定义的国际航行,且主管机关认为适当时,该船还应持有SOLAS安全证书,不论其是:.1持有SOLAS免除证书的客船;或.2持有SOLAS免除证书的货船,如必要。8注意到本规则可能迅速适用于某些不适用SOLAS公约的载运特殊人员的船舶,海上安全委员会提请各主管机关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对此类船舶应用本规则的标准。第1章通则1.1本规则的目的是对特种用途船舶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和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1.2适用范围1.2.1除8.3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2008年5月13日或以后发证的不小于500总吨的特种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尽可能合理及可行的情况下,将这些规定应用于500总吨以下的特种用途船舶和在2008年5月13日以前建造的特种用途船舶。1.2.2本规则不适用于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要求的船舶。1.2.3本规则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员的船舶。1.3定义1.3.1就本规则而言,下列定义适用。对在本规则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术语,则SOLAS中的定义适用。1.3.2船宽(B)系指船舶的昀大宽度,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船壳外表面。船宽(B)应以米计算。1.3.3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为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1.3.4“IMDG规则”系指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22(75)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1.3.5船长(L)系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昀小型深的85%处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若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时,测量此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L)应以米计算。1.3.6“LSA规则”系指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48(66)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1.3.7“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1.3.8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每一个人:.1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和.2一岁以下的儿童。1.3.9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内假定被水浸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1.3.10“SOLAS”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3.11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本规则中特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包括船上所载的乘客数量应不超过12名。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在离港前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包括:.1船上从事科研、非商业考察和调研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考察人员;.2为开发适合海上专门职业的航海技能而参加培训和实际航海经验的人员。此类培训应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培训计划;.3在不从事捕捞的加工船上从事捕鱼、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人员;.4在打捞船上的打捞人员,在布缆船上的布缆人员,在地震勘测船上的地震勘测人员,在潜水支撑船上的潜水人员,在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以及在起重船上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和.5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归入此类的与.1至.4所述相类似的其他人员。1.3.12特种用途船舶1系指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2的机械自航船舶。1.3.13“培训计划”系指有关船舶操作所有方面的指导和实际经验所确定的课程,其与主管机关国家海事机构提供的基本安全培训相类似。1.4免除对于通常不作特殊用途用的船舶,如被用来作为特种用途船舶进行一次例外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本规则的规定,前提是主管机关认为该船舶满足进行此次航行的足够的安全要求。1.5等效1.5.1凡本规则要求设备上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作出的特殊规定,或符合程序或布置,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设备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提出其他规定、程序或布置,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认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任何特殊的规定、程序或布置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的具有同等效能。1.5.2当主管机关准许取代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规定、程序、布置、新颖设计或应用时,应将其细节连同所提供证据的报告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将上述细节转发给其他国家政府,供其官员参考。1.6检验每一特种用途船舶应接受SOLAS对除油船以外的货船所规定的各种检验,并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1.7证书1某些航海训练船舶,如其安装用于辅助和应急机械推进装置,可能被主管机关归类为“非机械推进”。2如一艘船舶按SOLAS定义载运12名以上乘客时,因其按SOLAS定义为客船,该船不应视为特殊用途船舶。1.7.1按照1.6规定进行检验后,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颁发证书,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1.7.2证书应按本规则附录中所提供的格式,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也非法文,则应在证书中包括这两种文字中的任何一种译文。1.7.3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应符合SOLAS有关货船的规定。1.7.4如对500总吨以下的特种用途船舶签发了证书,则应在该证书上注明准许按1.2规定放宽的范围。第2章稳性与分舱2.1特种用途船舶的完整稳性应符合《2007年完整稳性规则》B部分第2.5节的规定。2.2特殊用途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通常应符合SOLAS第II-1章的规定,如果该船舶视为客船且特殊人员视为乘客,则R值按SOLAS第II-1/6.2.3条计算如下:.1核准载运240人或以上,R值定为R;.2核准载运不超过60人,R值定为0.8R;和.3对于超过60(但不超过240)人,R值应在上述.1和.2给出的R值间用线形内插法确定。2.3对适用2.2.1的特种用途船舶,应将其视为客船且特殊人员视为乘客而适用SOLAS第II-1/8条和第II-1/8-1条以及SOLAS第II-1章、B-2、B-3和B-4部分的要求。但是不适用SOLAS第II-1/14条和第II-1/18条。2.4对适用2.2.2或2.2.3的特种用途船舶,除2.5规定外,应将其视为货船且特殊人员视为船员而适用SOLAS第II-1章、B-2、B-3和B-4部分的规定。但是,不必适用SOLAS第II-1/8条和第II-1/8-1条且不适用SOLAS第II-1/14条和第II-1/18条。2.5所有特种用途船舶应视为客船并符合SOLAS第II-1/9条、第II-1/13条、第II-1/19条、第II-1/20条、第II-1/21条和第II-1/35-1条。第3章机械装置3.1按照3.2,应满足SOLAS第II-1章C部分的要求。3.2操舵装置所有装置均应符合SOLAS第II-1章C部分第29条的规定,但对船上载运240人以下的特种用途船舶,适用时,其装置应符合第29.6.1.2条的规定,对船上载运240人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适用时,其装置应符合第29
本文标题:SPS2008-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01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