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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食品安全法》2015版总体介绍1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3主要内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总体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总体介绍1法律基础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规(国务院制定)标准(卫计委制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企业技术规范•检测方法标准部门规章(各部委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体介绍1总体介绍1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从三个部门分段监管到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修订思路保留餐饮环节监管职能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总体介绍1总体介绍1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从三个部门分段监管到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修订思路总体介绍1完善监管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制度不完善,管理手段单一,加强社会共治有不足。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修订思路总体介绍1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惩处的类型更加丰富:行刑衔接、人身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引咎辞职等惩处的力度大大增加:罚款力度大幅提高、连带责任惩处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贮藏企业、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等……修订思路总体介绍1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修订思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潜在事故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报告总体介绍1其他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从国情出发,不过于理想化。……修订思路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问题,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2013年6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2014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的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修订过程总体介绍1共十章154条章节序号章节名称2015版条数2009版条数增减条数第一章总则13103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07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99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021第一节一般规定11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23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7第四节特殊食品10第五章食品检验752第六章食品进出口1183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761第八章监督管理1385第九章法律责任281513第十章附则56-1总体介绍1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增加了条款取消了条款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进出口食品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要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所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合格证明材料。•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均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且应当保存相关凭证。•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的法律基础。•将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增加了条款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规定。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要经过行政许可程序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检验依据及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撤销注册的规定及情形。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取消了条款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交相关标准审查相关标准暂予适用制定相应标准《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关于食品进口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一步厘清国家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新增条款本法所指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关于进口食品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检验合格:是指抽检并检验合格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按行政许可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关于进口无标准或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取消了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关于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规定•进口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境外出口商代理商是否已经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境外食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注册?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食品等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合格的中文标签?等……•进口商主动召回的规定新增条款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关于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对应措施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关于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2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本文标题:XXXX年《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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