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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通用内容(注:文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保证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在施工及维护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进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实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安全优先”的原则。各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七条各生产单位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维护等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抓好二、三级教育培训以及对转岗、变换工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区域负责人是工程建设及维护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维护项目或区域安全生产负责。在安排工期、资源调配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应结合施工、维护现场情况和项目施工、维护特点,及时组织现场的危险源和有害因素辩识,做好项目安全策划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注重2潜在事故的预防,努力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第十一条施工及维护班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及维护班组长应积极组织全体成员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填写和妥善保存各类安全记录。全体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作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十三条各生产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及维护一线,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并留下记录。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严禁慌报和瞒报。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发生二次伤害。第二节作业场所安全第十四条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和危险部位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等设施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协管:一、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三、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四、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五、挖掘的坑、洞、沟处;3六、已经揭开盖的人(手)孔处;七、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八、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施工。第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由专人负责摆放到位。撤除时,应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撤除。在铁路、桥梁或船只通航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除需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和行人。第十七条施工和维护作业区内应劝阻和防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禁止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各类工具与施工设施。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保护。第十九条在通信大楼、机房作业时,必须切实遵守客户通信要害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进出登记制度。严禁在机房内饮水、用餐、存放食物或将机房挪作休息场所。按照业主指定地点设置材料区、剩余料区,并在作业区明显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打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以及涉及墙、顶、地板等易产生灰尘的作业必须使用吸尘器,并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清洁生产。每天离场时应清扫施工现场,并告之机房值班人员。施工结束后应彻底清洁现场,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要求。第二十条在城镇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学校等处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需要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段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或批准。夜间施工及学生考试期间不得有强噪声。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交叉作业,可能危4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根据建设单位意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检查。第二十二条消除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作业场所安全控制的重要内容。施工和维护班组必须定期对所有进场设备、施工机具、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填写《进场设备、施工机具与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记录》。第三节现场防火安全第二十三条进入业主大楼、通信枢纽楼、中心机房、模块局、光(电)缆地下室、水线房和基站(BTS)、接入网点等施工现场以及材料库等,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和客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以上地点施工和代维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四条施工和代维作业时不得随意搬动和损坏客户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被堵塞。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和作业现场。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机房内堆放设备的外包装、泡沫塑料、纸箱等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内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在室内油漆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头,油漆等物料必须妥善处置。第二十六条通信大楼、机房等封闭及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二十七条机房内施工和维护作业不得擅自使用明火,需要动火时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和领导批准,采取相关措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作业。第二十八条通信楼电缆竖井、管道井、过墙洞等必须用防火泥封严堵实,因施工需要暂时拆封的,应打报告经批准或经随工同意,完工后必须及时复原。第二十九条使用电气设备,必须做好接地和绝缘保护,禁止超负荷运转。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电源线不得有短路、破损、老化现象。严禁使用高热、大功率灯泡作为临时照明或靠近可燃物。第三十条使用后未冷却的电烙铁、热风器禁止随意丢放,防止触碰可燃物引起火灾。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再将电烙铁收回工具箱。严禁不切断电源和不妥善放置后,施工和代维人员就离开操作现场。第三十一条施工及维护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基本的使用5常识,清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了解并掌握正确的应急疏散路线。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剂,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剂。第四节临时用电安全第三十二条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具有专用保护地线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系统。第三十三条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第三十四条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保护。并应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负责电源线的布放和连接。第三十五条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绝缘护套导线。第三十六条电动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更换,维修和检查时应由专业电工人员负责。第三十七条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施工及维护过程中涉及的电源、闸刀等危险部位应悬挂《禁止合闸》和《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人看管。第五节野外作业安全第三十八条进行勘测复测线路路由时,应对线路或管道沿线情况进行人文、风俗、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树林、铁路、公路、穿跨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危险源,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第三十九条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不可跳跃,以防跌撞扎伤。第四十条进入山区和在危险环境下施工及维护巡检时应注意事项:一、在山岭上不得攀爬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二、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时,严禁烟火;需动用明火时,应征6得相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三、应熟悉工作地区环境,在有毒的动、植物区域施工时,应戴防护手套、眼镜,并绑扎裹腿,以防止各种动植物的伤害。四、禁止在有可能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第四十一条在水田、泥沼中工作时须穿长筒胶鞋,预防蚂蝗、吸血虫等叮咬。野外作业应备有防毒及解毒药品。第四十二条在河边、河滩及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注意有无陷入泥坑中的危险。第四十三条在炎热、寒冷、冰雪天气必须注意防暑、防冻、防滑措施。第四十四条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条件时,应停止露天作业。雷暴雨时,应尽量减少在野外逗留,不准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第四十五条树木砍伐时,作业人员应注意事项::一、选择安全可靠的位置。二、在道路旁砍伐树木时,必须在树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三、遇树上有蜂窝或毒蛇等动物时,砍伐前应采取清除措施。四、风力在5级以上时,不准砍伐树木。第四十六条铁路沿线及江河岸边作业时应注意事项:一、严禁在铁轨、桥梁上坐卧。二、严禁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三、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要与路轨平行,并注意避让。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四、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浅时,不得涉水过河。因工作需要涉渡时,应以竹杆试探前进,禁止泅渡过河。五、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水面作业时,应配备和携带救生用品。到海岛基站施工乘坐船只时,施工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听从统一指挥。第四十七条进入高原地区作业时应注意事项:一、进入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事先进行身体检查,不得派遣不宜进入高原的7人员进入高原工作。二、进入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防止感冒等疾病,若出现严重高山反映,应立即去医院就症。三、在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戴太阳帽、防护眼镜、穿长袖衣服,以防紫外线辐射。第六节区域驻地安全第四十八条各生产单位所属区域驻地(项目部、办事处)应选择交通便利、治安环境良好的街道住所或小区居室。驻地和仓库应在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保持在有效期内,驻地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驻地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第四十九条区域驻地应建立员工作息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加强人头管理和卫生管理,在不加班的情况下,晚间最迟11:00员工应回到驻地休息,驻地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过夜。驻地公共设施、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和床铺整洁。必要时,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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