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
新世纪安全培训工程系列《安全生产法》概论主要内容立法的经过立法的必要性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作用重点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问题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一、立法的简要经过1981年3月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法》当时未能出台。199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原劳动部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1998年,国家经贸委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2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4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安全生产法》。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二、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1、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2、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3、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违法生产经营,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发生次数和伤亡人数占整个企业的70%以上。4、许多企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发包等现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5、许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适应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大量事故隐患随处可见。(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建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使之法律化、制度化。3、在政府职能由以权力型为主向以责任型为主转变的过程中,需要依法明确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势严竣的主要表现:•伤亡总量大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130491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367人,伤54.9万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事故死亡8409人。•重大、特大事故频发去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今年1-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447234起,死亡53302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68起,死亡1371人。特别是“4.15”特大飞行事故、“5.7”空难和6月20日鸡西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欠帐严重、设备老化;许多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法》明确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提出强制性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2、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个最小单元,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第十三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十八条)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概念,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的不同,主要负责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因此,法律统称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于生产经营单位,但近年来,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安全管理被削弱了。在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无人管,也不会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针对目前许多事故多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血的教训,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再次作出强调规定,并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欠新帐,促进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6、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近几年,广东、福建沿海地区频繁发生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并考虑到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个小社会的现状,不仅是集体宿舍,还有其他员工,法律作出了这条具体规定。8、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为认真汲取沪东“7.17”龙门吊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11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