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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宣贯讲义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背景我国冶金钢铁行业发展概况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的意义与必要性3(一)我国冶金钢铁行业发展概况钢铁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已构建起包括矿山、钢铁冶炼、轧制、焦化以及配套专业和辅助生产系统组成的完整的冶金工业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冶金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钢铁工业企业71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2007年完成工业总产值近3.4万亿元。其中年产量超过500万吨钢的企业有20多家,其主要生产工艺和装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加上铁合金等配套企业和钢材回收与加工企业,钢铁冶金企业总量超过1万家,从业人数超过500万人。我国钢铁产量自1996年起至今已连续十二年居世界第一,2008年粗钢产量达到50116万吨。4128501510318225222342728033580418734890050116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0年—2008年我国钢铁总产量示意图单位:万吨(一)我国冶金钢铁行业发展概况5(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1、近年来,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呈下降趋势,但较大以上事故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全行业百万吨钢死亡率保持在2.1左右;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百万吨钢死亡率已降至0.5以下。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发展很不平衡,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工艺和设备落后、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差、职工素质低、盲目无序生产的情况仍然突出,伤亡事故难以控制。6全国冶金行业发生事故与死亡人数2972702613082732443003950200400600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事故死亡2.69%2.26%2.23%1.87%1.72%1.69%2.20%2.16%0.00%0.50%1.00%1.50%2.00%2.50%3.00%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事故死亡全国冶金行业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百分比(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7(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据统计,2006年我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9起,死亡37人,同比增加2起,增加12人,分别上升28.6%、48%;2007年冶金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12起,死亡46人,同比增加3起,增加9人,分别上升33.3%、24.3%,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2人特别重大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主要为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爆炸、灼烫等事故。8近年来较大事故案例(1)2004年9月23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发电厂在新建的燃气锅炉调试过程中发生煤气爆炸,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2)2005年2月9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召欣冶金有限公司发生炉底烧穿事故,10人死亡,6人受伤。(3)2005年4月4日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公司高炉内衬坍塌导致8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4)2005年10月26日首钢煤气泄漏,造成9人死亡。(5)2006年1月6日,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氧气厂3号制氧机在检修时,空分塔发生珠光砂喷砂事故,造成7人死亡,21人受伤。(6)2006年3月30日,河北唐山市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7)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脱落,钢水外溢,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9(8)2008年10月18日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锅炉房顶部平台上发生高炉煤气中毒事故。导致14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9)2008年12月24日河北遵化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顶部泄爆板爆裂造成煤气泄漏共造成17人死亡。(10)2009年8月21日邢台龙海集团南宫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除尘器平台上进行开箱体阀门引煤气、关放散阀门等操作。由于煤气大量下泄,而4人又未按规定戴防毒面具,造成当场中毒熏倒,后又有3人盲目施救,相继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11)2009年8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1#高炉进行烘炉时,3名工人在置换煤气操作中发生煤气泄漏,致使3人当场中毒,在施救过程中,又有3人中毒。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近年来较大事故案例10上述11起事故中,5起发生在炼铁厂,死亡人数44人;煤气事故6起,死亡人数52人;铁水、钢水烫伤、爆炸事故4起,死亡76人近年来较大事故案例11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尤其是一些老企业设备老化,资金缺乏,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的缺陷近年来大量新建的中小型钢铁企业和民营钢铁企业安全大量采用落后的、淘汰的设备和技术,工艺和设备落后、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职工素质低、盲目无序生产的情况仍然突出。2.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121.行业管理弱化,法规标准不健全2.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监管不力3.冶金安全管理机构弱化,作业现场管理混乱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5.安全投入不足,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低6.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生产系统事故隐患多7.外包工程多,对外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8.重大安全技术缺乏研究,影响重大危险源辨识与事故应急管理(三)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13(四)制定本规定的意义与必要性1.是为了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冶金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3.制定本规定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4.是促进冶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条文释义15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第二章安全保障(共26条,是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共5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冶金企业的监管要求)第四章罚则(共3条,是对监管人员及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第五章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1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企业,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以及钢铁联合企业内与主体生产配套的耐火材料、焦化、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独立的耐火材料、焦化、碳素材料、煤气、氧气以及冶金建设施工等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规定。18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分级负责19第三条【条文释义】㈠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又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第三条【条文释义】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21第三条【条文释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2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负相关责任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公司负管理责任23第四条【条文释义】㈠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冶金企业是从事冶金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是企业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企业在依法经营的过程中,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体,毫无疑问,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4第四条【条文释义】(二)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冶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1.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2.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3.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将主要负责人定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这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5第四条【条文释义】(三)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内各部门负责人、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26第四条【条文释义】(四)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股份公司、被兼并重组的公司负管理责任。许多冶金企业改组改制后,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削弱,编制缩减,安全管理弱化。特别是被兼并重组的公司,不能独立设置,权威性不强,不能有效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差,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难落实,现场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冶金企业的兼并重组,以提高冶金行业的集中度。有部分大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控制了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但是存在控股(集团)公司对被控股公司只讲经济效益,不管安全生产现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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