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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发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规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使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称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者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使用的一般规则。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四)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中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3.关于时间的效力。(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事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得分类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于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于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使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章)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二、安全生产法的使用范围(掌握)(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安全生产法》之所以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三)排除使用1.《安全生产法》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55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一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力(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重点)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装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具有下列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型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认为责任事故两大类。(三)法律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开除等等。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九、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二、安全生产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重点)《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300300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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