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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大设备字[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避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环境,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每一级均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各级之间层层签订《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书》。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秘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各院(系)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院(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各院(系)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各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各实验室需指定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各院(系)及实验室,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实验室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新进入人员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环境卫生及内务管理(一)各实验室房间均须落实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置于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二)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并有简易明确的使用说明。(三)实验室钥匙、门禁卡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及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五)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第十条用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接地线。(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第十一条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一)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制度,应建立危险物品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三)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危险物品的实验活动。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危险物品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其它事故。(五)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三)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固体废弃物暂存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第十三条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二)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中进行。(四)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有毒物质的物品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两类。(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十五条机械加工安全管理(一)配备机械加工设备的实验室要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二)相关实验室应制订相应的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第十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安装调试、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学生上机实验必须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三)相关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第十七条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管理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振动、噪声、焊接、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第十八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一)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院(系)、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二)各院(系)应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三)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第四章检查与惩治第十九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系)、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院(系)及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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