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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凡利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线路接入互联网的虚拟主机,主机租用和主机托管及拨号、专线用户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接入到我公司的网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网站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到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入到我公司的网络的接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三、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传色情暴力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信息,不得利用太原网通互联网络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严令禁止的其他内容。如发现上述违法有害信息,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用户对使用线路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用户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也不必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四、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并自愿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五、责任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户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包括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及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个人主页服务、FTP服务、邮件服务的日志记录等。六、责任单位如果将主机提供给其他企业发布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手段保证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以上违法的有害信息,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七、责任单位不得利用太原网通线路发布淫秽色情网站,一经发现,核实后24小时内将无条件关闭相关责任单位的接入通道。八、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责任单位接入通道;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客户和我公司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受理单位盖章:责任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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