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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邹发[2008]4号)和县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邹政办发明电[2008]11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08]29号)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任务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根据“隐患治理年”和“管理规范年”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自改申报、镇办督促落实初审、部门监督检查验收、上报审批的工作方式,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全面系统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让企业的每个员工从事的每项工作都按安全标准和制度办事;全面改进和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任务和措施,促进企业工作、管理、2操作、行为、技术“五规范”,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水平。二、开展范围、分类及任务目标(一)范围、分类全县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二)任务目标引导和促进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让企业的每个员工从事的每项工作都按安全标准和制度办事;全面改进和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任务和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水平,促进企业工作、管理、操作、行为、技术“五规范”,进而达到消除隐患,控制好危险源,消灭事故的目的。到2009年底全县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全部符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标准。三、标准要求(一)企业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提请换证申请。未经许可,企业不得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单位应每两年对本单位经营储存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起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并严格考核和奖惩。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落实:(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3、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结合岗位操作实际定期分析,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2)易制毒(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3)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4)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6)危险化学品养护制度;(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8)毒害性危险学品管理制度;(9)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0)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1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12)安全检查制度;(1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安全奖惩制度;(15)消防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17)设备管理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20)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1)动火安全管理制度;(2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自觉接受年度再教育。3、加大对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四新教育(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和二级安全教育(厂(站)、班组),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对从业人员(含临时工)的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5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全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4、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各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录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制度,创立有效的用工、培训形式,把好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准入关,加强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作业知情教育,提高外来务工人员从业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五)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制度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物质基础上保障企业本质安全。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以下经费投入:(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经费;(2)工业卫生、安全设施装备经费;(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2、严格执行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要按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山东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鲁安监发[2004]36号)的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各企业对提取安全费用要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为它用。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64、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危险货物品。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六)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自觉开展安全规范化标准化达标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各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有毒、有害等危险环节安全作业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7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97号)的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县安监部门备案。4、加强出租、承包项目的安全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承租承包方的资质条件。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把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对符合条件给予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予以明确。5、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始终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6、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8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激励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加强伤亡事故管理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2、危险物品的经营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要求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教育和警示相关责任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事故防范风险意识。四、方法步骤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坚持“企业全面负责、镇办(开发区)督促落实、部门协调督导、上报审批验收”的工作机制,做到成熟一家(批),申报一家(批),9验收一家(批)。具体工作分为企业创建申报、部门初审、上报审批验收三个步骤进行。(一)企业创建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考评标准,一条一条的对照落实,通过努力和自查自评,若年内达到规范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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