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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行政复议决定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行政复议决定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xx市xxxxxxxxx局______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请求:1.撤销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向我公司送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处罚决定2/12中认定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我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市xxxxx局复议予以撤销。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高某,男,汉族,1981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彭峻,职务:局长。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3/12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常州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其在履行监督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失当。首先,因申请人并非专业人士,在信息公开申请中使用了“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的表述,可能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并非申请人所表述的名称,但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准确,即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在履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职责时,向天宁区住建局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监察、督促其履行行政职责内容的证明。而被申请人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其已履行了监督职责,已向天宁区住建局发起了督促,则表明该政府信息是真实存在的,被申请人简单的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实则未尽检索义务。若的确没有检索到相关证明文件,则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只是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敷衍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其理4/12解有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定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正式、准确、完整的,可以正式在诉讼和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政府信息。而且被申请人并没有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具体属于哪一类的过程性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的以过程性信息为由进行辩驳,缺乏基本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住建依复第91号),并于同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5/12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四、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申请公开“因常州市住建局在常住建信复〔2021〕第22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提到,‘已督促天宁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现申请公开常州市住建局依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履行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这一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经审查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所申请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6/12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次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单编号20211117212648ZCW);2.(常住建依复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18496826132)。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7/1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公函或者会议纪要不存在,其他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在复议过程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供公函和会议纪要不存在经检索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供其他信息存在的证据材料,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1〕第9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8/12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4日行政复议决定3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住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住址:申请事项:请求撤消(__)铁民初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事实与理由: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一:关于“承诺”条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9/12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__年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__年10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0/12《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决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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