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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交通投资集团: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有会议记录。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填写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一)。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许可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许可。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报告、典型材料、简报等。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重要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条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二级、三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鼓励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重要时段,应当加强对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得组织生产。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把驾驶员、船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船员的相关证件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船员签订聘用合同。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章举报与奖励第三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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