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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政办发〔2009〕2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切实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以构建区、乡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一)委托主体。区安监局作为委托方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委托主体。(二)委托方式。区安监局将安全生产相关执法职能委托给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行使区安监局限定的委托执法权力。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区安监局的名义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区安监局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三)委托条件。1.受委托机构的条件:(1)已经成立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且组织健-3-全、职责分工明确,乡镇政府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街道办事处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2)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2.受委托人员的条件:(1)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中任职,专门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3)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的专职人员;(4)委托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区安监局备案。(四)委托权限。受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以区安监局的名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权如下: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4-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五)委托程序。凡符合委托条件的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须由区安监局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委托书签订前,区安监局应将委托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区安监局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同时,区安监局要将相关委托事项在全区予以公告。三、工作要求(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相对稳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及本委托执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尤其是要保持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二)严格遵守执法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受委托机构的执-5-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照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执法文书,确保该文书作为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前置证据的准确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受委托机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出自身监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在向区安监局报告的同时,移送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材料。(三)加强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区安监局负责定期组织受委托机构中的专职安全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为其执法人员协调、申办《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并按规定制发执法委托工作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四)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区安监局定期对受委托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或因其违反委托协议,超越委托权限执法,造成执法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随时中止对该机构的委托执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吊销,停止其执法资-6-格,并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见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
本文标题: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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