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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氯碱企业安全检查表一、安全管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3.1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4.2.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4.3.2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4.2.25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4.2.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3.3.1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3.4.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5.1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0.2.1;第5.10.3.1;10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6.111废弃、过期的化学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并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第11条。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5.413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3.1《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4应按照国家标准《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2.3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15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作业个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16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2.117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加强女职工保护,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接触氯气、氯乙烯、氯化汞、氨气、盐酸、硫酸等有毒物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18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2.5.119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是否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2.5.220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7.3.121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2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3条2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7条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2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1.125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二、周边环境、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1重大危险源距居民区、学校、供水水源、车站、基本农田、河流、军事禁区、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区等8类敏感场所、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周边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2.5.52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1条3厂区面积大于50000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物流混行或平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4条5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4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辆通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6条5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1的规定。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装置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2m;各装置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10m,与次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第3.4.6条《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93第5.1.2.a条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3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7单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3.7第4.4.1条8氯乙烯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93第6.4.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3.1条第4.3.2条8甲类厂房、甲类仓库、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1条6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9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2条10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5条11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6.2.4条1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条13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规定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1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其防爆泄压面积应满足要求,宜采用轻质屋盖,并应通风良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3.6.2、3.6.4、3.6.5条15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1、3.7.4、7.4.12条7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16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5条《离子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AB004-2002第5.1.6条17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6条18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以及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腐蚀性等级等条件,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腐面层。《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第5.1.1条19建设项目应设置生活用室。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贴临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7条2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9条三、生产装置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8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1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全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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