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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安全与特殊劳动保护•基本内容:–引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览–劳动安全卫生法制概述–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引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08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008年10月8日下午,国家安监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发生的九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问责正在成为一种制度。•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法、劳动卫生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特殊职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2、特征①实施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②以劳动过程为保护对象,而非以劳动结果③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呵护。二、立法概况1、各国立法概况:各国大多有专门篇章立法,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责;2、我国立法概况:历次宪法有原则性规定,现有法律包括《劳动法》、《矿山安全法》(1992)、《职业病防治法》(2001)和《安全生产法》(2002),等等。三、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方针1、劳动保护的任务劳动保护的任务是控制潜在职业危害因素向职业伤害转化,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职业伤害是职业危害因素对人身造成的有害后果,具有客观现实性与可避免性,存在转化条件;2、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劳动保护法的体系横向结构:按调整对象/规定事项进行分类,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管理、特殊主体保护、劳动保护监督法;纵向结构:按各种形式的效力层次进行分类。四、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政府的职责–制定劳保法规与标准,纳入日常职责范围;–进行劳保监察,推进相关劳保研究,提供劳保设施。2、用人单位的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进行劳保教育和培训;(参见案例)–建立劳保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保护,接受各级监督。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条件、法定休息待遇、技术学习与培训,有权拒绝违章操作要求,有权监督和建议;–有义务掌握劳保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案例:未经培训而违章,事故责任谁承担?•案情概要:•2008年7月,某食品厂需要安排专人清扫成品仓库,雇佣一位农民工王某,未作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有天下午,王某在清扫过程中晕倒仓库内,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调查和临床资料,确认事故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为高浓度二氧化碳急性中毒伴缺氧引起窒息死亡。•经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食品成品仓库内无通风设施,食品厂既没有对王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对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加之王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致使事故现场二氧化碳浓度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食品厂承担责任,但工厂以王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本工厂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思考:食品厂应否对事故承担责任?分析结论•食品厂必须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依据《劳动法》第52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劳动法》第68条规定,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二氧化碳浓度超标时可致人死亡,但该工厂领导、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没有注意这一职业危害因素,对清扫成品仓库未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雇佣毫无安全意识的农民工,在其上岗前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食品厂不重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致使他们缺乏起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既没有作到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尽到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案例:工作场所不安全,职工不干被扣钱案情概要:某建筑材料公司雇佣40名职工生产水泥,生产车间在一个大房间,40人和10台设备拥挤在一起,通风设备差,空气污浊;里面电线密布,时刻有火灾危险,无任何消防设施。消防局曾责令公司整改,公司怕花钱而拖延不办。一日,厂房不慎起火,幸亏救火及时,未酿成人身伤亡。工人为此再次要求公司增设消防设备,公司表面答应,实则一直拖延,始终不办。公司为获取更多利润,经常强令职工每天上10小时班,拒付加班工资,职工意见很大。职工王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决定辞职不干。公司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后在多次交涉下,才发给被拖欠的工资,但扣下12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视为违约金。王某不同意辛苦工作的钱被克扣,遂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思考:1、公司有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表现?2、王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析结论•公司的违法表现主要有:–1、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环境严重污染,时刻有火灾危险,卫生条件差;–2、非法延长劳动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3、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公司非法扣1200元工资作违约金。•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因此,王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劳动;在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时,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以此为由克扣工资是非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概念–以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法等等。–因各行业生产特点、需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不同,相关规程也不同。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二)主要内容–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厂房、建筑物和通道;2、工作场所;3、生产设备;4、个人防护用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施工现场;2、脚手架;3、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4、高处作业;5、防护用品。–矿山安全技术规程:1、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卫生技术规程的概念:–以防止和消除职业病急性中毒或慢性职业伤害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职工健康检查等措施规定。•卫生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1、防止有毒物质危害;–2、防止粉尘危害;–3、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4、防止电磁辐射危害;–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6、通风和照明;–7、卫生保健。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进行编制。2、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班组)安全卫生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特定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对实行新技术新工艺等情况进行重新教育,坚持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开设相关课程。3、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内容:各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应提出安全卫生设施要求,不得削减项目,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4、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一项预防事故,防止职业伤害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以预防为主劳动卫生制度指导思想的具体反映。5、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劳保用品包括一般防护用品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根据使用需求状况,建立发放、检修、操作制度。(1)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①煤矿企业安全认证。②建筑企业安全认证。③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④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2)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①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矿长安全卫生资格的认证。其他企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的认证。安全卫生认证制度②对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3)对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①压力容器安全认证。②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③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④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案例:发放劳保用品有区别待遇?•案情概要:–胡某等6名职工在2008年被某机械公司招聘为临时工,公司承揽了大型设备改建工程,胡某等人在改建过程中发现工作仓库内的水泥粉尘浓度高,感觉呼吸不畅,看到其他正式员工都有特制的劳保用品,于是联名要求公司发放劳保用品和粉尘作业津贴。公司认为他们只向正式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对临时工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发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胡某等人遂提起仲裁。•思考:–公司不给临时工发放劳保用品是否合法?分析结论•公司应及时向所有职工发放劳保用品,不得歧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国家为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而制定的法律制度,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单位有依法履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义务。–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健康状况可能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不卫生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与生产有关的因素、与作业场所卫生设备缺陷有关的因素。–《劳动法》第52条规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公司发放劳保用品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做法,是违反此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参加改建工程的职工发放劳保用品,不能借口胡某等人为临时工而拒绝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见《安全生产法》第4、17条。2、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54-55条。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56-60条。4、安全生产举报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3-66条。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8-72条。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73-76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出现生产事故,责任如何追究?•某工厂电工班电工田某,2006年1月办停薪留职手续后“下海”,因经营不善而决定回来,在2007年底申请回厂上班。经工厂研究决定,在2008年1月返回原电工班工作。•返班工作第一周星期五下午,电工班班长让田某去车间检修电路故障。田某认为时隔两年,电工技术淡忘,怕难以胜任,要求跟班一段时间适应环境后再进行检修。班长认为田某想躲懒,坚决不同意,田某只得去车间检查,但技术不熟,害怕出事,没有真正动手检修。•拖延到第二周上班,班长见故障仍在,责备田某对工作不负责,命令他再去检修。田某再三解释推辞均不获允,只好硬着头皮去试,刚接通电源试行就短路出事,烧毁全厂的电机,导致工厂停厂三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此,他被厂长认定为“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事故而予以开除。田某对工厂处理决定不服,遂申请仲裁。思考:工厂开除田某是否合法?事故责任应如何追究?分析结论•分析结论:田某虽然是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酿造者,但主要责任不在他;工厂的开除决定有失偏颇,不能开除田某。•《劳动法》第52条规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单位管理
本文标题:劳动安全与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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