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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一、成都局电务系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一)2007年“8.6”职工因工死亡事故1.事故经过:2007年8月6日8时15分,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男,32岁),按照工长安排担任重庆西站重庆东方向道岔养护工作。9时03分,黎勇同重庆西出发场信号楼室内联系防护人员蒋亮联系扳动213/215/217#道岔试验。9时04分,蒋亮用专用电话通知黎勇有调车机从到达场过来经217#道岔上3道。与此同时,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DF7C5258)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操纵机车由峰前场2道开车,送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前往西场处理3调调车机故障。9时06分左右,调车机通过213#岔群时,排障器撞击黎勇后腰部跌倒,调车机走行部机件拖挂黎勇在机车底部道心内翻转,导致头面部、颅骨、肋骨等多处受伤,倒在213#道岔岔后芯轨处,直至被过路人发现。此时,调车机乘务员及2名指导司机均未发现运行前方人员受伤情况,机车继续前行至西场3道跳蹬方警冲标内方停车,杨达刚、张利才下车后调车机原路返回。9时40分,120救护车将黎勇送往医院抢救。13时42分,黎勇因特重型颅脑伤、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定性及原因:2根据《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成铁安〔2005〕131号)的规定,经路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重庆电务段黎勇死亡事故属从业人员责任因工死亡事故。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劳动安全意识不强,人身安全自我保护不力,在设备日常养护作业中,未认真执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125条第3款“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的规定,在得知作业处有来车的情况下,不及时下道避车,仍然进行养护作业,导致被机车撞击、拖挂受伤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防伤安全意识淡薄,在关键地段安全预想不足,操纵机车运行中机班互控落实不到位,呼唤应答制度执行不力,注意力分散,间断瞭望,未能发现行进前方身穿黄色防护服的电务作业人员黎勇,致使机车撞击黎勇受伤身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对重庆西1调调车机机班的标准化作业监督不力,没有督促机车乘务员落实护路防伤安全措施和执行彻底瞭望制度,没有发挥指3导作用,现场卡控失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间接原因(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出发场信号工区劳动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卡控不严,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学习不够认真,致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行为不规范,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2)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抓劳动安全、作业纪律不严,对路局、电务段近期下发的《劳动安全事故通报》、《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电要求,在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方面执行不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在实际生产作业中存在偏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3)重庆电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考核不到位,致使标准化作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4)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护路防伤安全管理薄弱,贯彻防止路伤文件精神不力,对防伤措施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落实不到位,对现场的卡控漏项。同时,对指导司机的安全管理失控,日常防伤安全措施学习培训不实,造成指导司机对现场作业安全卡控失控,现场乘务人员落实防伤措施存在较大差距,彻底瞭望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4有重要的管理责任。(5)重庆机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安全和护路防伤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分析问题不透彻,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落实较差,指导司机、班组长管理不严,造成现场“两违”现象屡禁不绝,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二)2010年“1.1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1.事故经过:2010年1月11日,贵阳电务段六盘水车载设备车间汽车司机张绍文驾驶故障抢修工具车(江铃全顺三排座,贵AV0335)到贵阳进行车辆年审。1月12日下午,张绍文驾车在贵阳电务段材料库装载车间材料后,搭乘2名调任至该车间的技术员陈兴友、陈尧及其行李物品和1名原铁通贵州分公司退休职工向兴国返回六盘水。19时40分左右,汽车行驶至314省道(水黄公路)K99+820处,与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装载水泥、右后轮爆胎停在行车道上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贵A33976)尾部相撞,造成江铃全顺工具车第一排乘坐人员陈兴友、向兴国多处肋骨骨折,损伤胸腔脏器,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司机张绍文左上脸裂伤、左耳廓裂伤、头皮裂伤;第二排乘坐人员陈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手掌第5掌骨骨折。2.事故原因:5交警部门事故成因分析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对此次事故成因分析为:“根据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向兴国、陈兴友的尸检报告、张绍文的酒精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调查查明:张绍文驾驶左后制动无效的贵AV0335号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刘伟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路局调查组事故原因分析贵阳电务段机动车安全管理秩序、关系较为混乱,一是车间、业务科室监督主体监督不力,控制能力不强;二是专业监督部门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两种监督管理定位的错位,导致监督缺失、现场失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班组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肇事司机张绍文原所在六盘水信号车间运输(轨道车)工区管辖5辆汽车、2台轨道车,2009年7月至11月份的月度安全分析记录,未发现任何设备、人员的问题和隐患,定期未分析、考核,记载的均是轨道车的业务学习,其中10、11月份只字未提机动车,工区日常无检查监督、考核记载。(2)汽车队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6贵阳电务段汽车队直管14辆段部汽车、业务指导车间26辆汽车的管理工作,车队队长、副队长均为以工代干,未设安全员,未坚持月度安全学习,月度学习质量不高,缺少日常检查监督,也缺少定期分析,对2009年发生的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无专题分析,缺少全段40台机动车的车况档案、人员状况资料、违章记录等基础资料。(3)车间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六盘水车载设备车间自2009年11月24日接收江铃全顺故障抢修工具车后,仅仅制定了车间机动车管理制度,没有对汽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月度安全分析会上也未对机动车设备、人员的变化实施重点检查监督管理,车间日常缺乏安全有效管理,安全制度停留在纸上,监督发现不了需要卡控的问题和隐患,考核仅仅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管理呈“三无”(无卡控、无监督、无考核)状态。工区、车间日常均不能发现、暴露安全隐患及问题,月度没有找出薄弱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卡控措施,对客观存在的问题看惯了、干惯了。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仅仅靠自学。(4)贵阳电务段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一是2009年11月,贵阳电务段下发《关于贵阳电务段车辆管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关于印发贵阳电务段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车辆管理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原5个地区集中的运输工区撤销,安排至相应的车间、工区、车队。面对如此大的调整,电务7段缺乏有效的组织与监管,对过渡时期易发事故的特征缺乏有效的控制。二是调整分工不合理。段汽车队无对应的行政管理科室,而是由主管副段长直管,纵横管理职能混淆。三是新成立的轨道车工区管辖全段8台轨道车及平板车,工区直接隶属于段安全调度科(实施专业管理),行使检查监督职能的科室承担具体的生产运输业务职能,将执行业务与监督业务职能混淆。四是问责不合理。电务段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车队有关人员实施撤职至记过处分,同时“对段包保干部及安调科给予撤职至记过处分”,而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无任何问责规定。3.事故责任认定: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此事故因张绍文、刘伟双方违法过错造成且违法程度相当,故张绍文、刘伟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陈尧、陈兴友、向兴国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过错,故不负此事故责任”。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作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成铁监管办〔2008〕6号)第四十一条(八)“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上下班途中或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要责任方所属单位责任事8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的规定,“1.1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列贵阳电务段责任事故。二、成都局电务系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一)2005年“12.13”职工因工重伤事故1.事故经过:2005年12月13日22时50分,贵阳电务段六盘水机车信号值班室信号工罗敬波在值夜班上厕所返回值班室时,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照明工具,从二楼楼梯上摔倒并滚到一楼地面地沟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脊髓振荡。2.事故定性及原因: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路局《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铁安〔2005〕131号),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贵阳电务段罗敬波重伤事故属责任重伤事故。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贵阳电务段六盘水机车信号值班室信号工罗敬波在值夜班外出上厕所时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照明工具。(二)2007年“1.12”职工因工重伤事故1.事故经过:2007年1月12日6时32分川黔线赶水站208/210#道岔反位无表示,车站6时36分通知电务值班人员梁勇,梁勇接到通知9后立即通知同班人员赵久军前往现场处理,梁勇于6时38分到达赶水运转室签到,并在“行车检查登记簿”上登记208/210#道岔停用。赵久军到达现场后,对故障进行了诊断处理,于6时58分故障处理完毕试验良好后,通知室内联系人员梁勇销记。梁勇在销记的同时通知赵久军,25005次列车机车马上上6道挂头作业,紧跟着驼峰场有车上4道作业。赵久军故障处理完毕后,在返回途中,行走至川黔线K112+364m(206#道岔岔前3m)处,斜跨铁路,在左脚迈出线路左侧钢轨时,于7时01分被身后驼峰场至4道推送作业车(30辆车)左下侧撞倒,将右腿前肢毁损,左脚后跟软组织损伤。2.事故定性及原因:根据《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成铁安〔2005〕131号)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重庆电务段赵久军重伤事故属责任因工重伤事故。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1)赶水一工区信号工赵久军劳动安全意识不强,劳动安全自我保护不力,处理故障完毕后跨越线路返回工区途中,严重违反《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125条第5款“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和第6款“横跨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臆测行事,是导致此次事10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綦江信号车间赶水一工区日常安全学习走过场,劳动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导致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行为不规范,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教育、管理责任。(3)綦江信号车间抓劳动安全、作业纪律不严,日常安全学习走过场,思想上未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在生产全过程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和教育责任。(4)重庆电务段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三)2006年“1.5”职工因工
本文标题: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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