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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驻学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管理人员。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防火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第八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防火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第十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三)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第十一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以及礼堂、文体活动场(馆)等单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第十二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和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学校防火办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三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学校基建部门应当会同防火办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基建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防火办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和集体宿舍(含筒子楼)、家属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地下工程内不准做学生宿舍。利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商店等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学校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八条学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修缮部门负责;(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防火办负责;(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检查维修同前款;(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防火办、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第十九条消防报警中控室的管理人员不得用临时工;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应进行消防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意见。学校应当对大屋顶木质结构的危、旧建筑,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学校,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学校和校长、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依照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对防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1999年5月17日第三次办公会议通过,印发各高等学校。)
本文标题: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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