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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筹备已久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今天终于在这里召开了。自2004年我省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以来,今天还是第一次专门召开这么大规模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座谈会,实属不易。应该说,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要交流、沟通的事情很多,如机构发展规模、日常监管、培训机构责任意识、规范管理、行业自律等等,非常需要利用这样的机会来进行研究和探讨。省局很早以前就开始筹备召开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会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没能成行,这也确实为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省、市局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监管部门与培训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畅通,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一些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等等,影响到了我们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发展。因此,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一次会议,希望是一次良好的开端,能帮助我们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为今后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打好基础。今天,我主要讲三方面的内容:一、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回顾2(一)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突破200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也先后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辽安监发[2003]88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辽安监发[2004]21号)两个文件,对我省的三级和四级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查评定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据这两个文件在我省组织开展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在座的不少机构第一次认定也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的。2005年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其中对四级资质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重新作出了规定。省局随即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安监[2005]24号),就贯彻落实20号令提出了要求。考虑到我省2003年和2004年出台的两个文件是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出台前制发的,有些条款的内容与该3《办法》不一致。尽管2005年下发的文件已经对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的条件做了补充,但考虑到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查询三个文件,十分不便,因此,省局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于2006年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的申请、审查、审批、考核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全面规定,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省局邀请有关专家起草了《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基地建设标准(讨论稿)》、《安全培训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讨论稿)》等规范性文件,这几个文件提交本次会议讨论,并争取尽快印发实施。(二)培训机构数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我省共有获得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32家,其中一级2家,二级4家,三级26家。另有5家申请四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已经通过了审查,即将获得批准,培训机构四级网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6家一、二级资质培训机构中,大连1家,辽阳1家,其它4家都在沈阳。在26家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中,沈阳铁路局有3家,分别分布在沈阳、锦州和通辽;大连有8家,本溪、辽阳各有2家,其它各市都是1家培训机构,已覆盖到了全省所有地级市。4(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2006年,省局组织对原铁岭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违规培训举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撤销了该中心的三级资质。为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省局先后于2007年和08年组织对获得资质1年以上的22家三级资质培训机构进行了一次评估考核,并就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各培训机构提出了整改要求。2008年,还组织完成了10家资质到期机构的复审工作。(四)制定出台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经过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反复沟通,2005年底,省财政厅终于将原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特殊工种岗位培训考试费”更名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并将收费主体调整到省局;与此同时,我局组织制定了收费标准,并提交省物价局审批。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这也是自1993年以来,首次对该标准进行的调整,基本满足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的需要。今年年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又将该标准延期至2009年底。在该标准的制定及延期过程中,省局作了大量的工作,胡才修局长亲自过问,并委托梁彦副局长亲自到省物价局沟通协调此事。大连市局、本溪市局、沈阳铁路局等单位也给5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在过去四年多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中,总的来看,各市安监局和沈阳铁路局都能高度重视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并根据培训市场的需求,拓展思路,合理确定本地区培训机构的发展方向。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大连市关于培训机构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要在符合条件的各县(区)都发展培训机构,以满足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目前,已发展三级资质8家,还有2家正在审批过程中;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前普及培训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全省率先试点申请开展四级资质的认定工作;其他一些市局也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各培训机构在市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比较重视硬件和软件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健全工作制度,与认定之初相比,在办公条件、人员配备、实际操作基地建设、培训过程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教学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培训管理也日趋规范,行业自律意识有了一定加强。沈阳铁路局下属3家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在沈阳铁路局的领导下,按照“安全培训为全路”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大对安全培训的投入,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师资水平,确保培训质量得到不断提高,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培6训机构的一面旗帜。朝阳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贷款购置了教学基地,并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培训机构的文化建设,以文化促进管理,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大连市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丹东市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中心、铁岭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等机构,自觉加大投入,购置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的仪器设备,为做好实际操作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抚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多家机构自发组织活动,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推进行业自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上是我省在培训机构管理方面所作一些基础工作和一些基本情况,在过去几年时间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得到了相关专家的大力帮助,得到了兄弟处室和各市局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各培训机构的积极配合,在这里我谨代表省局规划科技处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项目界定不清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各培训机构一直都非常关心,也直接影响到部分机构的业务拓展空7间,各市局和培训机构也多次打电话或行文到省局咨询这个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应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国家局也曾在2004年前后发布过两次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没有就这个问题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2002年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仅是国家局的一个一般性文件,而随后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编办的“三定”方案,包括质检总局、建设部的一些部门规章等,都对我们能否有效执行124号文件造成很大的影响。二是有的培训项目没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国家局的124号文件里提到17类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但到目前为止,仅发布了8个工种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其中有四个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存在交叉,其他都没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这也直接影响到我们在培训机构审查审批时对培训项目的确定。(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收费无依据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收费问题一直是困扰培训机构的一个难题,尽管有的机构、有的地区作了一些变通,但都不是长久之计。省局早在2004年就开始申请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收费立项,去年《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后,再次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行文申请。但是,8尽管地方法规明确了我们的培训依据,却没有提出必须收费,而在专项资金的用途里,也提到了可以用于培训,再加上过去一段时间经济形势非常敏感,先是物价上涨,后来经济危机,省里明确不能新增收费项目,国家也一直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此,争取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没有取得有效进展。(三)培训机构的总体发展还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要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同等规模城市机构数量差距较大,导致竞争不充分,制约了机构的发展,也存在发展到出借资质的可能。二是四级资质发展比较滞后。当前,全员普及培训已经被纳入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日程,而与之相对应的四级资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还没有得到相应的推进。(四)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省、市局对培训机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只是履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还没有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制度。二是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有的培训机构在法人、师资、实际操作基地等方面发生变化时,没有或未及时告知省、市安全监管部门;三是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存在不足。专兼职教师未完全持证上岗,专职教师授课比例较低,教师授课能力不足,授课工种没有明确。四是培训机构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现象。有的是在教学记录中明确反映出学时不够的问题,有的机构则以没有9做好教学记录来回避这个问题。特别是实际操作培训,不少机构实际上都没有按照规定学时开展。五是部分培训机构不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因为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学时收取,而各机构基本都是按照大纲规定的学时来收取费用,但实际培训时却不能保证学时。六是培训机构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不及时。(五)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需要进一步推进一是实际操作基地管理不够规范。不少三级资质机构都是租赁实际操作基地,租赁时,对实际操作基地的各项条件分析评估不够,特别是安全状况,有些基地缺少部分操作项目的设备设施。租赁后,基本对实际操作基地不管不问,缺少对基地的管理,也缺少对实际操作培训过程的控制。二是专业的图书期刊资料不足。我们实际上是需要各机构购置一些专业最新的图书、资料和一些综合性的期刊、杂志来丰富教师的授课内容,但不少的机构这类的图书都不足,也有的拿教材来凑数。三是教学过程控制不严格,质量手册编制不规范,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缺少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及跟踪调查,缺少研讨交流,教学手段单一等等。(六)培训机构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同时也是造福职工的一项神圣事业,但有的培训机构对此认识不足,培训10走过场,培训质量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培训机构相关的记录保留不全,可追溯性差,为将来可能的责任追究留下了隐患;另外,不少机构仅在行政许可强制的培训里做文章,在延伸服务领域、拓展培训内容上很少下功夫。三、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省未来安全培训工作的需要,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一)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机构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培训机构资质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安监部门必须履行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现行的管理体系,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监管,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加强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是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的需要。安全培训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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