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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育人身安全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指大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伤害,没有危险和威胁。1、种类介绍(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意外事故案例]2008年1月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1月3日晚入住的,5日晚上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校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案例评析】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案例]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1994年4月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案例评析】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案例]2006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案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二、人身伤害案件案例一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22:00时左右,医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29日凌晨1:30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案例二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钱。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冯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案例三重庆某大学学生在校内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案2001年10月11日20;00时至12日凌晨1:00时左右,重庆某大学校园内,因两位同学之间的矛盾,引发了近百名学生介入的群体性治安事件。11日中午,一位学生在就餐时与一位同学为座位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抓扯。其他学生得知后,为另一同学抱不平。11日21:00时左右,近百名学生到学生公寓砸坏一间寝室门,打伤三名学生,聚集在楼下围观的学生有数百人。学校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多名保卫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耐心疏导,事态得到有效的控制案例四社会青年持械闯入某学院与学生发生群体斗殴案2003年9月27日23:00时左右,社会青年张某因与某学院高职学生发生口角,纠集10多人持凶器(菜刀、马刀、西瓜刀等)闯入学院寻衅滋事,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9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4人),激起近300名学生的强烈愤恨,导致群体斗殴。闯入学校的社会青年也有4人受伤。经学校领导、教师和保卫科干部的劝阻以及110、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事态得以平息,受伤人员及时被送往医院。学校教育学生保持克制心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案例五大学生杨某校外被抢劫并刺伤案2005年11月3日21:15时许,重庆某高校学生杨某(男)外出返校时,在离校区大门外的主公路口处,被4名社会青年围住,要求杨交出手机和现金,杨不从,被对方一人用匕首刺了一刀,刺中左肋骨下面的腹部,4名歹徒抢走杨一部手机后迅速逃走。杨在被抢劫、刺伤的过程中没有呼救,据了解,当时在现场前后100M处都有人,该路段没有路灯,视线很不好。杨被抢劫、刺伤后,独自一人跑到校区医务室,值班医生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学生保卫处报警。学校立即将该生送往医院,经抢救,无生命危险。【案例评析】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从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1、吸取的教训从案例一到案例四也暴露出,一些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自行寻人帮忙打架出气或忍气吞声。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观点、法制观点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重滞后的问题。案例五可以看出学生缺乏必备安全防备知识,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临危处置不当。2、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3、有关故意伤害的法律知识补充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迫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刺破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坏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
本文标题:大学生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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