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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1―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2―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天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二)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拟定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3―并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监督相关行政―4―许可事项。(十)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情况的综合考核;负责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04〕97号)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5―法律(4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1993.5.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2002.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1995.1.1行政法规(8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1、7、2004、1、7、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4、16、2004、1、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国务院2001、4、21、2001、4、2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4、1、20、2004、1、20、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9、2002、3、15、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2006、1、217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22、2006、1、22、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2005、11、1、―6―地方性法规(1件)部门规章(12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2003、7、1、2003、7、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2004、4、19、2004、4、19、3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监局2003、3、31、2003、3、31、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2005、1、20、2005、1、20、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10、8、2002、11、15、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10、8、2002、11、15、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10、8、2002、11、15、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2004、4、19、2004、4、19、9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8、23、2005、8、23、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7、22、2005、7、22、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12、28、2006、3、1、1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4、15、2006、4、15、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3、29、2006、7、1、―7―省政府规章(2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政府2002、6、25、2002、6、25、2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政府2002、7、8、2002、7、8、地方规范性文件(12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关于对全省重大危险源单位实施系统监管理的通知甘肃省安全委员会2002.11.212002.11.212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安全委员会2002.4.222002.4.223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甘肃省安监局2002.10.302002.10.30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甘肃省安监局2002.12.242002.12.245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安监局2002.12.62002.12.66甘肃省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安监局2002.12.242002.12.247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安监局2003.2.272003.2.278甘肃省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安监局2003.3.282003.3.289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甘肃省安监局2003.4.172003.4.1710天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天水市人民政府2003.1.242003.1.2411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天水市人民政府2003.1.242003.1.2412天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天水市人民政府2003.2.242003.2.24四、行政执法职权―8―(一)行政许可(4项)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序号359)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9―(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行政处罚(159项)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11―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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