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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促进线索的有效运用,推动纪律审查,依据中央、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以下简称“线索”)是指交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办理的反映县委管理干部,党组织关系在XX的省、市级单位的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干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中层干部及其他可成案的违纪问题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及其它文字、数据、影像等资料。第三条线索管理坚持“归口受理、合理处置、集体排查、动态管理、规范高效、严格保密”的原则。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室归口受理以下来源的线索:(一)上级交办的;(二)领导批转的;(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受理的;(四)在纪律审查、巡视及各项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五)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规定报送的;(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的;(七)其他渠道获取的。第五条对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对受理的线索逐条登记、建立台账,按纪检监察室分工将线索原件移送相应纪检监察室。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应当及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及具体办理建议,提交委局线索排查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线索处置及办理方式。第七条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纪律审查分(协)管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分(协)管领导、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及案件监督管理室等相关人员参加。案件监督管理室应收集梳理拟提交委局线索排查会议的线索,并将会议有关事项按程序报批,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第八条纪检监察室根据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审定的线索处置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线索处置的动态管理,对其中因办理进展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承办室应及时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委局线索排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线索处置及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汇总后报委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反映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线索处置及办理情况按程序报县委、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第十条线索的受理、移送、报批等环节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安全保密。第十一条在线索管理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关于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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