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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权强镇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扩权强镇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激发试点镇发展活力和动力,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扩权强镇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县级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试点镇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镇探索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一)规划编制项目,主要包括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建制镇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二)利用自有资金、组织民间资金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镇域道路、供排水、供气、信息网络、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以及搭建提升建制镇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等。(四)整体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商住小区、农贸市场、物流中心)。(五)集镇环境综合治理及日常管护(包括垃圾收集与处理)。(六)新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七)其他特色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注重耕地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不得搞大拆大建,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定额补助和绩效考评比例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分配下达。对新进试点镇一次性补助启动资金5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一年内必须完成总规及控制性详规并通过审核。当年新进和已纳入重点镇建设试点的镇按以下标准进行专项补助:统筹自有资金(包括政策性返还)以及组织民间资金(群众集资、社会捐赠、企业投资)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验收审计后的工程总投资一定比例(不超过40%)给予补助;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一次性定额补助5万元;新建商住小区、农贸市场(物流中心)单个占地10亩以上一次性定额补助3-5万元;集镇环境治理和日常管护以及违法建设拆除每年定额补肋3-5万元;新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年产值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上所有专项每年定额补助和按比例补助总额不突破500万元。第八条试点镇专项资金补助审核程序:总体规划及控制详规由试点镇组织编制和审议,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环保局等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审核认定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集镇整体开发建设(商住小区、农贸市场)面积由县住建局审核认定;集镇环境治理和日常管护以及违法建设拆除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审核认定;新建大型商贸企业由县商务局审核认定。第九条专项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由试点镇按照提出补助申请--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县扩权强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财政资金审批--拨款的程序办理。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第十条县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制度,围绕规划编制、城镇功能、镇容镇貌、资金保障、机制创新等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县扩权强镇领导小组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督导、跟踪问效,适时进行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之一。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扣回专项资金,并取消试点资格。第十二条试点镇新增税收安排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扩权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扩权强镇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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