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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对策措施的定义安全评价的安全卫生对策措施是要求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生产经营、管理中采取的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的对策措施,在生产全过程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在安全评价的对策措施部分,除了要列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已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评价结果,提出具体、合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安全技术措施遵循的原则: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a.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b.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c.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d.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并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e.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f.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项目选址安全对策措施一、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代替GB4387-8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二、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1)不得在各种直接危害地段(滑坡、泥石流、溶洞、流砂等)、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地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IV级湿陷性黄土区、III级膨胀土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区、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不宜设在盆地窝风处、位于受洪水淹没地区的站址,场地的设计地面标高或防洪堤高应比计算洪水位高出0.5米。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三、考虑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1)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2)危险、危害性大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工厂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使用或生产有毒、散发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险的上风侧;4)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或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或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5)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地区平均风速等条件,与居民区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400~2000米)。厂区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一、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代替GB4387-8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1991二、功能分区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小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厂内运输和装卸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总的要求1)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畅通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和铁路平行交叉和人车混流等)。2)为确保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安全界限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对危险品)场所、仓库布局等采取对策措施。具体对策措施1)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它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4)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由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5)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6)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7)道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8)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9)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分开布置;10)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它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11)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12)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13)厂区绿化应符合有关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四、危险、有害物质设施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的)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验室或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原理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它设施隔开;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5)①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②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③油、气储罐宜低位布置。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五、强噪音源、振动源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地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等)之间,保持防振距离。存在振动源的作业场所应付合《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的要求。六、建筑物及采光为满足采光、避免西晒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建筑物的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199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别室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o)。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o。在丘陵、盆地和山区,则应综合考虑地形和纬度和风向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七、其它平面布置对策措施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行业规范(机械、化工、石化、冶金等)和有关单体、单向(石油库、氧气站、空气压缩站等)规范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相应的平面布置对策措施。防火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3.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4.可燃气体与易燃液体蒸气最小静电点火能测定方法GB/T14288-199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44号6.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9.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5858-199310.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0075-9311.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1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代替GB5083-1985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14.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GB12978-1991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1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19921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19991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20.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2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代替GB5083-198522.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150046-1995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尽可能选择物质危险性小、工艺过程较缓和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设备应具有承受超压性能和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工艺应设置双系列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还应设置必要的超温、超压的报警、监视、泄压、抑制爆炸装置和防止高低压窜气(液)、紧急安全排放装置。一、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1)工艺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介质时,必须考虑防火防爆等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在工艺设计时实施。2)工艺过程中有危险
本文标题:安全对策措施的定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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