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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资料台帐之八工伤事故处理工程名称第一人民医院一期工程施工单位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录一、安全生产月报表二、伤亡事故报表三、伤亡事故处理情况说明:1、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2、发生工伤事故的还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并附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3、工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还包括虽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的其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十五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1年3月1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三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1989年9月19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林汉雄1989年9月30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具备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间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第十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一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处理标准。2.本制度规定了本项目部安全事故的管理。二.引用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三.管理内容与要求1.事故现场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先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了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2.物证收集(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2)在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4)对健康有伤害的物具,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3.事故材料的收集:(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的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操作程序、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3)出事当在受害人与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与位置。4)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态以及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起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出当事人材料,对证人的材料进行考证,证人的书面材料应有证人的签字盖章。5.现场摄影(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3)事故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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