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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章守法注重安全关爱生命(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主讲:王媛一、引言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中石化2009年安全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开展“我要安全”主题活动,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层层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深化HSE管理体系运行,努力实现本质安全,不断开创中国石化安全环保工作新局面。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三、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了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2)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4)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6条、第4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5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5)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34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6)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32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33条):①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②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③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④备案规定。对放射源、火工器材、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高含硫油气井、加工含硫原油的炼化装置要进一步完善防硫化氢中毒措施,配备风向标及相应的监测、防护器材。七、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共15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有七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5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3.监察机关的监督。第61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4.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5.社会公众的监督(报告或者举报)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第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7.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第6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章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谢谢再见
本文标题:安全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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