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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6237(C)安全理事会关于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及有关个人和实体的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工作准则(200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2003年4月10日、2005年12月21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12日和2008年12月9日1作了订正)1.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a)安全理事会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决议第6段设立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名为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其职能经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号、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号、2006年12月19日第1730(2006)号、2006年12月22日第1735(2006)号和2008年6月30日第1822(2008)号决议修改。为本工作准则之目的,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在下文中称为“委员会”。(b)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c)委员会主席由安全理事会指定,以个人身份任职。安理会还指定两个代表团担任副主席,协助委员会主席工作。(d)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主席在不能出席会议时,将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职。(e)联合国秘书处将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2.委员会会议(a)委员会可以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举行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将在委员会开会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但在情况紧急时通知时间可缩短。(b)委员会会议都将非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委员会可邀请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参加对提交给委员会的、影响其切身利益的任何问题的讨论。委员会将根据第12节(e)段的规定审议会员国关于派代表会晤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可请秘书处成员或其他人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专门知识或信息,或协助委员会审查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1在通过第1822(2008)号决议后,对几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重写,并增加了第9和第11节。-2-08-66237(C)(c)委员会可酌情邀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下称“监测组”)成员参加会议。3.决策(a)委员会采用委员会成员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就某个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应进一步协商,推动达成协议。如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可将该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主席可鼓励和促进感兴趣的成员国进行双边交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澄清问题。(b)如果委员会同意,可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决定。在此情形下,主席将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分发委员会的拟议决定,并请委员会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形下,由主席决定缩短该期间),表明他们对拟议决定的反对。如在规定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反对,决定就视为通过。应按照第1452(2002)号决议确定的、并经第1735(2006)号决议修订的程序,审议按照该决议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c)委员会成员对某事项提出的搁置在该成员任期届满时失效。应让新成员在其任期开始的一个月前了解所有待决事项,并鼓励他们告知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立场,包括他们成为成员时可能持有的支持、反对或搁置立场。(d)委员会至少每月一次审查秘书处最新提出的待决问题的状况。4.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是,根据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由第1526(2004)号决议第1段、第1617(2005)号、第1735(2006)号和第1822(2008)号决议重申的各项措施,开展以下工作,向安理会报告其工作,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名单(a)如下文第6、7和8节分别所述,审议列名请求、除名请求和对现有资料的拟议更新;(b)如下文第5节所述,定期更新第1822(2008)号决议第1段提及的名单(下称“综合名单”);(c)如下文第5节(d)段和第6节(h)段所述,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提供所有被列入综合名单者被列入理由的简要说明;(d)如下文第9节所述,审查列入综合名单的姓名;措施执行情况(e)向各国索取进一步资料,了解各国为有效执行上述决议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3-08-66237(C)(f)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不遵守上述决议规定的措施的资料,并查明不遵守这些措施的可能案件,确定每个案件的适当行动方案;(g)向安理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向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第1822(200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包括不遵守上述各项决议所规定措施的情况;(h)持续积极审查本准则,以支持相关目标,继续确保将个人和实体列入综合名单和从中除名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有着公平和透明的程序;(i)视需要迅速修正这些准则和标准,推动执行上述各项决议所规定的措施;(j)审议会员国索取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根据下文第8节(f)段执行上述措施;(k)向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转达会员国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对措施的豁免(l)如下文第10节所述,根据第1452(2002)号和第1735(2006)号决议审议有关对第1822(2008)号决议第1(a)段规定的资产冻结进行豁免的通知和希望豁免的要求;(m)根据第1822(2008)号决议第1(b)段以及下文第11节所述,审议对该段规定的旅行禁令实行豁免的要求;报告(n)审查各会员国根据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提交的报告、监测组根据第1822(2008)号决议附件一提出的报告、会员国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10段提交的清单以及会员国使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的工具(如更新综合名单年度信息报表2和执行情况调查国家自愿评估3)提交的资料;外联(o)同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的制裁委员会、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决议第4段所设委员会合作;(p)通过适当媒体公开提供委员会认为相关的资料,包括综合名单。__________________2。3。-4-08-66237(C)5.综合名单(a)委员会在同意根据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列入或删除相关信息时,将定期更新综合名单。(b)立即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最新综合名单。与此同时,立即通过普通照会,包括电子预发本和联合国新闻稿告知各会员国对综合名单的任何改动。(c)一旦已将最新综合名单知会各会员国,鼓励各国广为散发,如发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边境检查站、机场、海港、领事馆、海关工作人员、情报机构、另类汇款系统和慈善机构。(d)对于综合名单上的所有名单,委员会将在监测组的协助下,并与有关的指认国协调,在其网站上简要说明被列入名单的理由。6.列入名单(a)委员会应考虑根据从会员国收到的呈件列入新的名字。(b)鼓励会员国建立国家机制或程序,确定和评估适当的列入名单者,以便提议委员会将其列入名单。(c)在会员国提议将某个名字增列入综合名单之前,应鼓励会员国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居所地国和(或)国籍国联系,收集更多的资料。建议各国一收集到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就将名字提交给委员会。将名字列入名单不需要有刑事指控或定罪,因为制裁的目的是进行预防。委员会将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和第3段规定的,并经第1822(2008)号决议第2段重申的“有关联”标准,审议拟议的名单。鼓励各国在提交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团体、企业和(或)实体负责做决定的人的姓名列入名单。(d)会员国应提供一份详细案情说明,支持关于列名的提议,作为根据有关决议列名的依据或理由。案情说明应根据上述列名的依据,尽可能提供更多的细节,包括:(1)表明有关联或据称开展的活动的具体调查结果;(2)相关证据的性质(例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和列名对象的供认等);(3)可提供的相关证据或文件。各国应提供与目前列在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有任何关联的细节。各国应确定案情说明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其中包括委员会用于草拟下文(h)段所述摘要或通知被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列名的部分,以及经感兴趣的国家要求可予以公布的部分。-5-08-66237(C)(e)提交关于增加列名的提议应采用委员会网站4上提供的送文函格式,并应包括尽可能多的有关拟列入名单人员的具体资料,特别是要有足够的识别资料,以便主管当局能够确切查明有关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其中包括:-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以及目前所在地点;-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挂名公司、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报税号或其他证件号以及现有或曾经有过的其他名称以及网址。(f)委员会将迅速审议关于更新综合名单的申请。如果列名提议没有在上文第3节(b)段规定作出决定的期间内得到核准,委员会将把有关申请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申请国。(g)在其通知各会员国综合名单上的新增名单时,秘书处应根据委员会事先的决定,加入案情说明中可公开的部分。(h)新列入名单后,委员会应在监测组的协助下,并与有关的指认国协调,在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相应人员或实体被列入综合名单的简要理由说明。(i)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名单上的任何新增内容都将转交给国际刑警组织,并要求在可行时,颁发一份刑警组织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特别通告。(j)秘书处应在公布后,但在将有关名字添加到综合名单一周内,通知据信个人或实体所在的国家常驻代表团,如事关个人,一并通知其已知的国籍国。秘书处应在通知后附上案情说明可对外公布的部分、关于有关决议所述提名的影响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现有豁免的规定。该信应提醒收到此类通知的各国,它们必须按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做法,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通知或知会新被列入综合名单的个人和实体对他们实行的措施、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的被列入名单的原因的任何信息,以及秘书处在上述通知中提供的所有信息。7.除名(a)在不损害现有程序的情况下,申请人(委员会综合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可提交申请书,要求进行复审。(b)想提交除名申请的人可以按照下文(g)段所述情况,直接向协调人,或如下文(h)所述,通过其居住地国或国籍国,提交申请。__________________4。-6-08-66237(C)(c)各国可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其国民或居民应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该国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d)申请人应当提出除名请求理由,要介绍提出这一请求的依据,包括解释为什么他/她不再符合第1617(2005)号决议第2段所规定的、并经第1822(2008)号决议第2段重申的标准。可提及任何佐证这一请求的文件和(或)酌情一并提交有关其相关性的解释。(e)申请人可使用委员会网站5上的标准除名格式来提交他/她给协调人的请求,或由居住地国或国籍国代表申请人使用该格式提出请求。(f)对已死亡的个人,应由国家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他/她的合法受益人通过协调人提出申请,需一并提交证明该状况的正式文件。支持除名请求的情况说明应包括死亡证明书或确认死亡的类似正式文件。提交国或申请人还应当弄清和通知委员会是否有死者遗产的任何合法受益人或他/她的资产的任何共有者被列在综合名单上。(g)如果申请人决定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协调人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接收申请人(综合名单上的个人、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除名申请;二.核查申请是新提出的,还是再次提出的;三.如申请系再次提出,且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资料,就将其退还申请人;四.通知申请人已收到
本文标题:安全理事会关于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及有关个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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