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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讲座何为“一岗双责”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作了重要指示: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习总书记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可有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可以使各部门、各级领导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对“一岗双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一岗双责”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推行“一岗双责”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手段。各级领导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理解“一岗双责”制度的内涵,工作中主动落实“一岗双责”。“一岗双责”制度改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方式,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行业和单位,签订一年一度的责任状时,采取的方式是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同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的方式。这种方式没有将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纳入责任状范围。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后,正确的方式是主要负责人先同其它领导签订责任状,各领导再同分管的单位和部门逐一签订责任状,形成覆盖各级领导的责任状体系。以前,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时,处理的只是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后,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也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因工作失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将被追究责任。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在做好分管范围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树立全员安全的理念,安全工作必须全员抓,全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也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安全:一是能够预知、预测分析危险;二是能够限制、控制、消除危险。三是能够承受所发生的风险。责任: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责任感(责任心):自觉地把分内的事做好的心情。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明确责任内容,负起应有职责,落实安全措施重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解(1)是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员工对安全应负责任的规定(2)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3)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目标责任机制——安全目标考核机制——安全目标监督机制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明确责任内容,负起应有职责,落实安全措施重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解(1)是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员工对安全应负责任的规定(2)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3)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目标责任机制——安全目标考核机制——安全目标监督机制(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确定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各级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对每个员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业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1、企业领导的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21条、第22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员工、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8条安全生产三同时第29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30条、第31条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安全保障第28条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3条、第34条对安全设备或特种作业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37条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42条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排相应的经费第38条、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45条、第46条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第48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4、部门及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①组织分管范围内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②处理本部门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③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④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⑤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5、消防负责人(企业消防员)的职责:1、认真执行、落实、遵守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规。2、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带领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演习。3、积极参加企业防火领导小组的安全防火检查工作。4、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防火制度,监督检查各岗位的安全、防火措施。5、定期检查责任区的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保持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6、定期了解责任区安全、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对设备的安全、防火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告。7、发生火情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员工进行全力扑救,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6、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①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④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报告;⑤检查督促班组人员用好劳保用品、防护用品、消防器材;⑥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向领导报告。7、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个人负责①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②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③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④遇事故果断正确处理,如实上报,保护现场,做好记录;⑤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⑥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⑦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⑧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出事故,究责任,谁负责?《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2013年7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共追究企业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责任人、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春市消防支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德惠市住建局、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沙子镇派出所、沙子镇建设分局、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沙子镇政府)共42人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山东省青岛市“2013.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3年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2014年1月9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2013年“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包括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2.筛查最初着火物质:经分析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第一次爆炸时间为23.23时34分06秒。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8月12日22时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22时56分(第一次爆炸时间为23.2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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