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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秘笈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宣导讲座2010.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总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健康秘笈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条例》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依据,即《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实践依据,即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制定《条例》的实践依据,也就是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我省“平安山东”和“和谐山东”建设的全局。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本条实际上是对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规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所达到的地域范围,即法律、法规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也称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这里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健康秘笈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的规定。“方针”是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这里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总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要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第一”是相对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而言的。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就安全生产工作本身而言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把预防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谋事在先,未雨绸缪,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要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综合治理”是就安全管理的手段而言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头绪多,难度大,必须综合治理,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一系列措施,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健康秘笈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主要负责人。实践证明,如果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支持、不抓安全生产工作,这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很难得到保证。从业人员即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健康秘笈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无论是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还是专项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健康秘笈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与村居安全生产关系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乡镇、街道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机构设置没有明确的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康秘笈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因为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透明度高,影响力大,对于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督促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条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健康秘笈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奖励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安全生产具体行政行为。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公正、平等原则。三是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健康秘笈11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在硬件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软件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就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保障措施健康秘笈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健康秘笈13(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三)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四)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1)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3)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健康秘笈1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的权利:(1)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2)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保障从业人员权利行使的必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是不得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健康秘笈15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健康秘笈16《山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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