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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tel:13520075167email:liuzhim@cueb.edu.cn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2019年10月1日2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实行已经快12年了,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安全生产方面受伤害人数大约有12万人,去年是7万人,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是,随着现在经济社会形势和环境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进一步的进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更高了,这部老法律已经不再适应新的情况。2019年10月1日3背景如我国出现了用工荒,因此对就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的漏洞日益明显,很多单位招工后基本不经过正常的培训就开始上工,新入职职工这个群体既成为了事故受害者,也成了事故制造者。如2013年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火灾中遇难或受伤的大部分都是德惠及其周边的农民工。据统计:去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了2.69亿人。其中全国500万煤炭职工当中,农民工占将近一半,小煤矿几乎都是农民工,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这些行业领域,农民工占了95%以上。他们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很多企业根本没有进行教育培训,就让他们从事具有高风险的作业,导致人员伤亡事件频发,死伤严重。2019年10月1日4背景11.22中石化青岛输油管泄漏爆燃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斋堂岛街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输油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泄漏到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全长波及5000余米。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吨2019年10月1日5背景情况:事发段输油管道,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泄漏情况: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事故直接原因:为处理泄漏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2019年10月1日6背景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2019年10月1日7修改后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2019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9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9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七章97条七章114条2019年10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明确立法目的2、在立法定位方面,这回的修改做出了一个创新,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3、规定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和健康发展,因为安全生产是约束性的因素,以后会发展成积极的因素。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就是立法的理念或立意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体现了民生性。2、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它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明确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写入生产法中。并规定要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到达安全生产的条件,还要不断地改善和提高。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一款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要同时制定、实施、衔接。为达到我们立法目的中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行的途径,在规划之初就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关系。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因为它既管安监部门,同时管建设部门、发展部门、市政部门,包括其他的部门,所以,应该政府去协调。但是很多协调不具有常态化的特征,一个地方一个特点。第二款增加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机制的规定,使《安全生产法》规定,比如政府的督促、协调解决具有机制的基础。使得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政府一个常态化,常规化的工作。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了乡镇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对乡镇监管的定位做出了设计,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以前中国的行政法自古以来有一个特点,对机构职责的规定,包括义务职责的规定一般是不下县的,一般到县一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到了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力量的建设,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这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了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是新规定的。逐步推行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1、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自治的作用或自主的作用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章总则2019年10月1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与我国现状及本法后面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呼应。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19年10月1日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一个核心的要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根本路径。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其中一个重中之重。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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