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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特征和分类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的立法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依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准后生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在本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国务院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3.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4.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作初步审议;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6.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三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定义(传统),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规范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三)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意志内容的统一性:(四)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我国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原则。•2、地域效力:•3、时间效力:(五)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四个方面P3-4页(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劳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上述的法文件的制定主体。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法治的内涵: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制裁;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运行、及管理国家的一种理念、思想的综合)•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概念的区别。P8•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P9-10)•三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P10)意识淡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滞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执法手段。必要性:(P12-13)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P14-15,8方面: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工作(四)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五)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六)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七)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八)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循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P16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的统一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表现形式)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地方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普通法和特殊法的概念P18(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概念P18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规定。(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1、普通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一部综合性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特殊法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3、单行法律《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法》4、相关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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