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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2000年2001年2002年伤亡事故(万起)83100107死亡人数(万人)11.7913.0513.94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截至2000年底,全国累计发生尘肺病55.5万例,累计死亡13.3万人,病死率为23.8%,现患尘肺病42.5万例,新发生尘肺病人仍以每年7000例的速度增长。2.我国职业病发病特点—传统职业危害依然严重尘肺71%其他职业病9%急性中毒11%慢性中毒9%我区工业以煤炭工业为主,是全国五大煤炭基地之一。职业危害主要是粉尘,因此尘肺是我区的主要职业病,2000年累计尘肺病例数为3477例,累计死亡659例。尚有现患尘肺2818例,近几年每年新增尘肺30-60例,患病率为5.17%。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的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单位安全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职责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六、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4、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检测、检验-------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5、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2、重大危险源管理3、员工宿舍安全4、危险作业管理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十、劳动保护用品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十一、安全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十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三、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五、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停止作业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服从管理;–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工会的职权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格安全检查处理事故隐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不得收费和推销指定产品的规定1、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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