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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第一节从业人员安全须知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六节安全色标和安全标志从业人员安全须知一、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企业的各类新员工或变动工作岗位的员工以及进入企业的培训、实习等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和岗位安全知识教育一、三级安全教育(1)厂级教育内容工厂性质、主要工艺过程、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安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心里教育,机械、电气、起重、运输等安全知识。防火防爆和工厂消防知识,有关职业防尘、防毒和防护装置的使用方法。一、三级安全教育(2)车间级教育内容讲述车间生产性质和工艺操作流程、车间生产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工人安全生产职责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一、三级安全教育(3)班组级教育内容讲述班组或工段工作性质、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安全文明生产、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作用及防护用品的使用,工厂、车间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从业人员安全须知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又是安全生产的责任者。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都要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内容(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3)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内容(4)做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及工具的保养工作,保持作业场所清洁,搞好文明生产。(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6)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向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从业人员安全须知三、从业人员岗位操作安全须知安全操作规程是操作人员操作机械设备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它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安全技术规定在各个岗位上的具体体现。从业人员岗位操作安全须知(1)操作前要“一想、二查、三严”。一想,想当天的生产操作岗位上有哪些不安全因素,以及如何处置等,做到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到首要位置。二查,查看工作场所、设备、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事故隐患,再检查自己的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的安全;三严,是指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岗位操作安全须知(2)严格按岗位安全操作要求操作。(3)严禁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一、安全生产定义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程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保证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说明和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在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上。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事先就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自始自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综合治理”是指要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三、“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五同时”原则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安全生产方针及原则五、“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六、“三个同步”原则“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生产过程及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国家根本法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健康综合法安全标准行政法规专门安全法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2、《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号主席令)《新劳动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共有七章97条,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4、《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号主席令)全法共有七章90条,其立法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一旦发生,较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抓致病源头,采取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管理需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于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352号公布、施行。本条例共有八章七十一条,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6、《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共二十四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核心是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入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生产企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施安全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并对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监督。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一百零二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四十五条。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地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应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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