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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切实贯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新体制,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三点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效促进我公司生产健康、稳步、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二、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公司经理负责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三、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1、第一领导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管理直接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治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全部门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职能科室和管理人员负管理监督责任,驾驶员和其他生产工作者负直接责任。2、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和各部门、职能科室、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队、场对分管副经理负责,各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场的安全员对公司安全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施工队、场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各施工小组长对施工队长、场长和施工队、场的安全员负责。3、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同时实行群众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纲要一、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头等大事。因此本公司安全管理是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为基础的,以部门及岗位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为标准的,以专群结合、全面安全监控为基本手段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工程。二、实施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强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及损失,促进本公司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科室、基层单位和所有职工。第三章安全机构设置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公司本部及下属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防火)领导小组,并设立兼职安全员,公司设立专职机构,负责管理全公司综合性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相关部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下属工程项目部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三、公司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按国家规定比例配备若干名思想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文化、技术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部根据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地规定单位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同任,这是公司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本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了单位的中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科室等各职能部门直至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全公司在制订生产计划的同时,制订安全措施计划,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于从制度上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从而避免了安全工作无人管的现象,同时也增强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企业法》是企业的综合法规,其中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做了如下规定:1、第5条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3、第49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4、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5、第63条规定:“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得益受重大损失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岗位一、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代表公司的经营集体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主持安委会的会议,协调全公司各部门共同抓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安全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全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分管领导和上级安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活动,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工程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各下属工程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代表全公司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上级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共同抓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四、各下属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专职岗位)对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各工种施工单位、班组的安全管理和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五、各工种施工单位、班组安全员,对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监控职责。六、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岗位)在其所属范围内具有安全管理的职能权威,当其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有权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生产等一切必要的措施强制整改,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生产,并向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安全部门应广泛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令、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技术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安全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及年审,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查处所属单位的安全事故,做到“四不放过”(对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八、确立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凡各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推荐过程都必须有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第六章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国务院196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其他有关的劳动保护法规中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的(或总的责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公司各级领导和干部职责,都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安全工作。各级领导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生产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安全职能部门和专职安全干部应当做好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谋,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其它职能部门应对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队长、班组长应抓好全队、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全队和班组中应经常检查工人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纠正、制止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职工应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防护用品,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试及安排,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对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一)因设计上缺陷和错误引起的,由设计者负责。(二)因采购质量控制不严引起的,由采购者负责。(三)因施工及检验的错误和缺陷引起的,由施工、检验者负责。(四)未按规定修理所造成的,由修理工负责。(五)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分配和批准投产使用而擅自使用造成的事故,由决定使用人负责。(六)因调度使用机械不当而造成的,由调度员负责。(七)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引起的,由指挥者负责。(八)违章作业由违章者本人负责。(九)无章可循或操作人员未经学习培训的,由指派者负责。(十)随意拆除,更换安全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更换者负责。(十一)对已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无力解决而不上报,因而造成事故的,由该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十二)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公司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的公司领导负责。第七章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划分凡强令操作者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在无章可循情况下作业的指挥均属违章指挥,内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对下级反映的安全问题不及时批示、答复、处理或汇报,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二、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传达贯彻;对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不及时研究布置,影响了政策精神的及时贯彻落实和公司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的行为。三、对布置的安全工作不检查、不督促造成工作落实的行为。四、对下级呈报的有关安全生的请示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批复,或对反映的安全隐患,有能力解决而不及时整改或无力解决也不及时汇报的行为。五、对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不积极组织治理,以及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不制止、不处理的行为。六、对新进单位、复工和调换工种的人员、对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未按照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进行教育的行为。七、多工种、多层次、多部门临时性联合作业未明确现场指挥员和安全员;未制定安全措施;危险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规定执行的行为。八、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故意怂恿或使其违章的行为。九、对安全技术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的设备和工具或已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仍擅自指挥继续作业和使用的行为。十、在工作环境不断深入或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的行为。十一、设备设施检修不把安全防护装置列为检查内容的行为。十二、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物种设备不按规定购置、安装和使用,或在使用中没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在安全防护装置缺损的情况下,仍安排生产任务的行为。十三、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种的人员继续上岗作业的行为。十四、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听从指挥、个人自作主张的操作行为均属违章作业,具本包括以下内容:1、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或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裸胸、赤脚、露背的行为,以及在高速运转的机床或机器设备上戴手套、戒指操作的行为。2、在操作时违反劳动纪律,打逗、脱岗、睡觉、定神不集中或从事与本职工工作无关活动的行为。3、发现设备和安全装置有故障而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或作检查时不切断电源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行为。4、未经领导批准动用非本人操作的工具,设备的行为。5、不按工艺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设备,或突击完成任务设备超负荷运转的行为。6、无证上特种作业岗位操作,或有证但与作业不符合的行为;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填写值班写值班和报表,不认真做好交接的行为。7、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中规定的安全措施,不服从领导正确指挥或对领导违章指挥不拒绝的行为。8、违反其他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不按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标准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八章各级机构安全工作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具体工作。2、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3、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制订单位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提请职代会讨论审议。4、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和安全检查工作会议,总结、宣传、推广公司安全先进经验,督促整改事故(不安全)隐患。5、经常倾听、采纳干部职工为改进和提高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意见。6、听取事故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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