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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安全法规马辉13832613548mahui1982@ncist.edu.cn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3第一节主要罪名及刑事责任一、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1.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4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与违法是一回事吗?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5(3)刑罚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6(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①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②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③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④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7(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8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043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47——刑法修正案(六)新加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8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49——刑法修正案(六)新加5.危险物品肇事罪050——央视大火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51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0528.消防责任事故罪053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4——刑法修正案(六)新加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9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0431.概念及其构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0(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1(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同时有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2(3)主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它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3对于矿山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4(4)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52.认定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普通职工虽实施了违章行为且引起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职责没有直接联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原因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也不构成犯罪。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63.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发生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7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81.概念及其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8(1)客体要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19(3)主体要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对于矿山企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0(4)主观要件——过失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13.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3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8时许,在本区罗泾镇新川沙路某公司堆场内,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通用门式起重机起吊钢梁,致所吊钢梁撞到堆场内竖立的其他钢梁,钢梁连续倾倒并撞击正在进行油漆作业的何某某,致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系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已获赔人民币50万元。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4罪名及判决被告人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5“12·7”矿难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刘官屯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矿工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00多万元。刘官屯煤矿原属河北地方国有煤矿,2004年4月,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购买刘官屯煤矿,2005年七月该矿更名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尚福奎采用变造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复印件的手段办理了采矿权转让手续。该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停工指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6朱文友:男,37岁,刘官屯煤矿投资人尚知国:男,49岁,刘官屯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兼安全矿长李守耕:男,38岁,刘官屯煤矿生产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李启新:男,53岁,刘官屯煤矿技术矿长兼安全科长吕学增,男,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周炳义:男,42岁,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郑建华:男,47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李金刚:男,38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7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身为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朱文友作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投资人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失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文成身为通风科科长,明知该矿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而不采取措施,明知李金刚、郑建华无瓦斯检测证而违反规定安排其二人在井下检测瓦斯浓度;被告人周炳义身为调度员兼安全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定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被告人李金刚、郑建华身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瓦斯检测证就下井检测瓦斯浓度,上述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矿方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对遇难矿工进行了赔偿。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8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尚知国、李启新、朱文友、吕学增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文成、周炳义、李金刚、郑建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尚福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29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加??0471.概念及其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安全法规第二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及其认定20010.930(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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