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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经验共享计划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日本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其安全生产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水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剧增。l961年,日本工伤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历史最高的6712人。为加强安全生产和减少伤亡事故,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制,形成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计划,加强了监察员队伍建设。由于法律完善、机制健全、措施得当、各方重视,日本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工伤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监督执法机制日本在安全生产方面实行中央到基层的垂直管理体制,即中央(国家)、地方(都道府县)、基层(监督署)三级监督管理体制。第一级是劳动省劳动基准局,第二级是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47个),第三级是厂(矿)区劳动基准监督署(340多个)。安全监督机构垂直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官队伍管理制度,全国共有安全监察官3000多名。主要职责:一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二是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发现危险紧急情况时有权命令企业停止生产撤离人员;三是对违法造成重大恶性事故的责任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四是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调查和处理;五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是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七是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和工伤鉴定与补偿;八是负责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和基本情况调查。日本《劳动基准法》明确了厚生劳动省负责一切与工人安全、健康有关的事务,包括制定标准、管理规章、行政监察、工伤保险和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我国职业安全监督职能分散。我国的职业安全监察工作由4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国外的监察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我国在安全监督执法方面,习惯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不健全;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非政府组织日本有全国性及产业性的防灾团体及安全卫生团体,对全国企业安全卫生防灾工作实行有力的监督和指导。这些组织具有常设性和半官方性质,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防灾法律、法规起到极为重要的监督指导作用。比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所起的作用更大些。如: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在9个地区设立了安全卫生中心,2个地区设立了安全卫生教育中心,内设了9个安全管理部门,其中安全卫生情报中心、劳动卫生检查中心、大阪劳动卫生综合服务中心、日本生物检测研究中心、国际安全卫生培训中心和安全展览馆等都是由劳动省投资援建委托经营的。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有1号会员(劳动灾害防止协会)5个,2号会员(全国事业主团体)60个,3号会员(地区安全卫生推进团体)48个,4号会员(其他劳动灾害防止团体)15个。他们根据劳动省劳动基准局每年的安全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开展各项有关活动。如每年10月举办安全大会,参加人数高达近万人,是全国政府、专家学者、企业安全监督与管理人员的一次盛会。大会期间设各类专业安全技术研讨会、座谈会、信息交流发布会、安全产品展示会、安全产品洽谈会等,声势之大,为推动社会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法规体系日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详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完整性和执法力度具有高度发达资本主义经济立法执法特色。法制的裁决具有法治的严肃性和非随意性。企业安全文化《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另外,日本具有以企业为中心的日本社会特点和员工以企业为家的向心力。每个企业经营者十分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与生产的协调关系。日本的企业经营者在劳动法制的约束下,把创造一个安全卫生和优良舒适的工作环境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根本大事;把安全卫生活动与经济生产活动统一起来;把安全与健康管理当作生产经营的支柱,把防止劳动灾害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政策。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社会制约机制工业发达国家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安全生产起着强有力的促进作用。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是决定安全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条件。社会制约机制是由多方面因素构成的。工业发达国家中安全不好的企业将面临多方面的制裁与制约:①法律方面,有清晰、明确严格的界限,越限必惩;②行政方面,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查,违法必究;③舆论方面,增加透明度,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④企业信誉方面,如果管理信誉降低,投资者和客户信心动摇,股票值下降;⑤银行方面,如果银行认为管理有问题,增加贷款的难度;⑥保险方面,法律规定事故率高的企业保险费率高,所以企业被迫交付更高的保险费;⑦工会方面,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水平;⑧事故伤亡者及其家属方面,可能诉之法庭和要求高额赔偿。在这种社会制约机制中,如果一个企业的安全水平低,所面临的风险或受到的损失将非常大,所以迫使企业不得不重视安全。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及特点承包工事安全管理标准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以包代管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总承包方分包方分包方分包方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1/1安全卫生管理标准10604制定第次修订分类总则名称承包工事安全管理流程相关法规承包工事安全管理流程图环境保安评估工事安全评估揖斐电安全卫生协力会入会订购总承包主的安全教育(订购部门实施)・对总承包主全体人员实施安全教育1.在环境保安评估中指定的、或者工事担当认为有必要的场合2.重大事故对象设备・供水供气设备规定的安全会议不召开的场合工事前安全会(工事管理者・关联部门・现场负责人)提出文件①与承包工事安全卫生关联的誓约书②承包工事作业人员名单③紧急联络体制④安全指示书⑤承包工事安全管理体制⑥承包工事安全会议记录⑦承包工事特別安全会议记录⑧工事施工计划书・安全对策计划书有必要时才提出的文件⑨假日・夜间・加班作业申请书⑩救险車使用工事申请书⑪特別高圧電気近接工事届⑫請負工事ユーティリティー設備使用許可申請書⑬火気使用許可申請書工事前的安全指示提交文件①与承包工事安全卫生相关的十月书②承包工事作业人员名单③紧急联络体制④安全指示书⑤承包工事安全管理体制公司内部工事担当者→工事管理者公司外部工事担当者→現場責任者④安全指示書承包工事前安全事项的落实・安全会议内容的贯彻新入工地人员安全教育(主承保单位实施)・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的实施・工事途中新入工地人员安全教育随时实施向教育修了人员发放标记→无标记者禁止入工地工事开工TBM实施工事管理人・现场负责人(TBM报告外的作业禁止)TBM・KY的实施现场负责人・承包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全体⑱安全巡回检查・现场负责人或者现场专任安全管理人(4次/天)・工事管理人或者工事担当人(1次/天)・工厂总务(1此/日)・环境卫生保安本部(随时)・公司方面(随时)问题点在当场指出・在现场确认在TBM彻底贯彻・提交修订报告工事完成提出文件现场表示⑭承包工事开工申请明确承包安全指示后现场负责人→工事管理人④安全教育实施记录新入工地人员安全教育实施后现场负责人→工事担当人⑨~⑬必要时提交现场负责人→工事担当人(代理人)↓工厂总务等⑮工事日報每天作业終了时(巡回检查表)现场负责人→工事担当(代理人)(注)需有负责人的签字⑯承包工事完工报告⑰完成图书工事完成后现场负责人→工事管理人(注)需有工事管理人的确认管理体制・安全管理体制的表示・紧急联络体制的表示安全标识・高处作业中(安全带使用)・上下作业禁止・开口部注意・头上注意・安全通路・缺氧注意・高圧电器注意(特高圧电气注意)・严禁烟火・禁止入内・升降禁止・脚下注意・整理整頓・抽烟场所・其他必要事项但是、已参加每年1次的揖斐电安全卫生协力会实施的受讲人员除外标准要点1、明确了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安全环境评估-建设阶段的过程控制-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管理流程。建设项目安全环境评估“三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规章、指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10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3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家气象局11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GB5083-1999建设项目安全环境评估通过事先的评价,确认项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并判定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或事先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的项目。方法案例:1/1安全卫生管理标准10601制定修订分类总则名称承包工事的安全管理体制相关法规承包工事安全管理体制(事先的安全确保)安全会※1・发包部门・工厂保卫部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承包方事先对工事内容和安全对策进行会议讨论工事安全评估在计划阶段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总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发包部门・元請業者安全管理要求分包方的安全教育・总承包方・下請業者・安全管理要求※1不需事先召开安全会的工事:不必要作事先安全评估的工事(但工事负责人的安全指令有必要)(日常的安全确保)工事现场巡视・发包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承包方通过指导确保安全总承包安全早会・发包方・总承包方・全体作业人员各自作业内容的报告和安全对策分包方安全早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经验共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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