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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内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抄)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3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摘抄)(一)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第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动方针,增强职、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保证公司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公司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公司集中培训或委托基层培训形式进行。1、各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3、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及20于学时。4、特殊工种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1、公司或生产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2、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地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3、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四、建立协作队伍安全教育年度。1、协作队伍所有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2、协作队伍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新进场的劳务工必须接受项目、施工队、班组的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五、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部门心须建立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培4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劳务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第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公司劳动人事部要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检查要求1、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国家行业颁发的法规进行。2、定期检查必须按检查评分表细目逐项打分评定。并将结果报上级安质部门。3、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工程项目,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签发红、黄牌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预以处罚。4、经常性检查及重点监督检查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对签发的通知书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5、有针对性地对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专项检查,突出和强化专项治理工作,增强专项治理的效果。6、积极参加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及时提交检查总结报告。7、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定期检查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公司范围的安全在检查,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督部、公安分处、工会等部门参加。2、生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生产单位领导主持,技术、安检、机械、材料、综合等部门参加。3、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项目负责人主持,技术、施工、安检等有关人员参加。第三、专项检查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技术、施工、安检、班组、安检、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下列设施、设备每一次安装的符合性在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记录。1、设施:脚手架搭设、模板支设、临时用电线路、基坑支护、吊架安装、防护棚和安全网及洞口临边防护等设施的安全。2、设备:起重、钢筋和木工及砼加工等施工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检查执行《特种机械管理办法》第四、经常性检查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进行以巡回检查。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第五、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安检部门依据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管单位、项目、部位视施工不同阶段确定监督、检查重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有专业经验的工人参加,进行监督检查。第六、自检、互检、交接检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5确认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会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属于专项检查的设施、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班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交给下道工序班组使用。(三)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第一、较大的单位工程和特殊工程,在编制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方案。第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负荷超过
本文标题:工人进场公司安全教育内容(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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