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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常衍雷2006年6月17日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和探讨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如意科技集团落实安全发展观,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如意科技集团发展迅速,已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都非常知名的综合性纺织服装企业集团,是我市工业经济的龙头骨干企业之一,安全生产形势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态势。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安监局、市安监执法支队,向多年来一直重视、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集团各级领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同行们和参加这次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当之处,请多指正: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形势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就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企业来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监管任重道远近几年来,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类安全生产重大、特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从省内看,2月23日,山东枣庄矿业集团联创公司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当班井下65人,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伤。3月31日,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因违章操作造成反应釜爆炸,5人死亡,2人受伤。4月1日,烟台招远761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炸药包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包装车间厂房被炸塌,共死亡29人。4月1日,滕州市东郭镇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淀粉厂,钢制储粮仓发生崩裂坍塌,13人被掩埋,其中10人抢救无效死亡。6月11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二期发电在建工地发生一起窒息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去年以来,有几起较大的事故涉及到我市,如:★江苏淮安“3.29”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液氯泄漏事故;★“7.29”日东高速公路兖州段重大交通事故;★微山“10.12”甲醇运输罐车爆炸事故等。4月29日,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57名矿工死亡。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29起,死亡2550人。2004年全国有13万人死于各类安全事故,约有70多万人因此而致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大大高于建造三峡工程的总投资,相当于当年GDP的2.5%左右。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二)安全生产工作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观,把“实现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正式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安全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全面、精辟、权威的论述,强调指出: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抓好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列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多处提及安全生产工作,用很大篇幅对安全生产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今年月6月1日起正式施行,韩寓群省长最近又召集省政府常务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解决的若干实际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意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66号文),提出了10个方面36条工作措施。10个大方面的措施是: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2、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定岗定员制度;3、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内涵,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4、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5、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6、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7、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8、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监管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9、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10、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直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济宁”的一项重要内容。孙守刚书记、吕在模市长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听取市安监局的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先后6次专题研究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织保证来抓,“舍得拿人、舍得拿钱、舍得拿时间”。市安监局自01年成立以来,一年一大步,从最初的委管局到政府直属机构,目前已经列入市政府序列部门。我市在全省较早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副县级行政机构,12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最近,市政府又在研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也正在加紧筹建之中。(三)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发展的初步阶段,安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松懈;中小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匮乏、违章作业问题较为普遍;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流于形式;部分企业的领导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欠帐较大,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个别地方、部门、单位和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存在领导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等问题;以及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监管出现空白。上述存在的问题,是诱发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近年来,尤其是“十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首先一条就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现在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制定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母法;2002年7月15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41号令);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003年5月19日,国家安监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1月7日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5年7月8日,出台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制定通过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今年月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行为,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文件、法规、规章制度。可以说,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安全行为。任何一个事故发生后,总能找到违反了哪个法、哪个条例、哪个规章。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一岗双责”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者要既管生产,又管安全。那么依照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讲,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讲,具体应该承担哪些安全职责和义务呢?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规定:(一)企业及其管理者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企业及其管理者一定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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