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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日新《安全生产法》及住总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工作要点解读——金第公司工程管理部提纲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三三集团2015年安全工作要点摘录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根本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点严格责任追究关键点强化政府监管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原《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1修改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建立工作机制2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3这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1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2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且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3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4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且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含公司、企业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5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结合公司实际,下面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讲解。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主体主要有3种:(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第一种(3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一旦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体现了总书记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年初策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其安全组织体系配置、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合法依规经营等主要责任。(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员工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14条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32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与原法相比,新增了7种违法行为,与我们建设单位密切相关的有如下3种:2(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新增内容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各单位、各项目均是排查、防控、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个别项目对隐患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大,存在侥幸心理。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增内容第98条(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除事故隐患刻不容缓。新增内容第9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整改。第105条(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有6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主要表现为7种情形,其中与我们建设单位密切相关的有如下3种: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针对项目经理等一线生产单位负责人,重点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岗位配置与终端岗位责任制落实、定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终端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追溯与责任追究等主要职责。(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对于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将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逾期未予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将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11条。《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刑事责任的处理更加严格。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4(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新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金第公司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体制建设,开展由公司到项目更加全面有效的监督工作。(二)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加重了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事故级别处罚金额一般事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较大事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新增内容第10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加重了对单位和个人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新安全生产法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违法行为,维持罚款下限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即可立即处罚。发生日常管理中一般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即可对企业处5-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处1-2万元罚款。对于涉及到安全评价、审查、验收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50-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10万元罚款。(三)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1、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努力消除一般事故(年度目标责任书否决指标)。2、严格控制施工现场扬尘,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所有在施工地达到集团级绿色安全工地标准(桂林),京内项目达到北京市绿色安全达标工地标准(高丽营);三、住总集团2015年安全工作要点摘录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落实“北京住总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特点,规范建立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事故隐患的检查发现机制、整改治理机制、监控防范机制、验收审查机制、惩处问责机制,突出敏感时期、高危阶段、重点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验收检查、旁站监督等检查制度,规范建立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风险评估、隐患报告制度,建立各项工作台账,定期保存,建立向主管业务系统、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隐患的发现、控制、整改工作机制。(一)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管理追溯惩处问责1三、住总集团2015年安全工作要点摘录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消除•对一般隐患,可立即整改的必须现场监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局部暂停生产经营活动,专人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局部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并报上级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组织隐患整改工作。加强隐患整改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方案、交底、旁站监督,完善应急警戒、应急疏散等预案措施,规范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管理,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进行销账处理;对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按期核查,上级单位定期督查。2三、住总集团2015年安全工作要点摘录(一)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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