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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第一章目的及范围第一条为鼓励摩托车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产品,简化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减轻用户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已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新车注册免检”)。经考核,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定地达到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该企业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可认定为新车注册免检产品。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和产品管理工作,并核准新车注册免检的企业和产品。第二章免检条件第四条获得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VIN)等行业管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二)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托企业)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产业发展政策,具备并能保持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具体要求参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10号)附件一中第四项第8-29考核条款。其中有关成品车终检检测线的检测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1.能保证全部产品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指《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及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检验。其中,线内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制动力(对正三轮摩托车还应包括后轴制动力过程差最大值)、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前后轮偏移量、车速表误差和喇叭声级。2.在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每辆摩托车产品下线检验记录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一,检测数据应满足三年以上存档(纸面或电子)的要求。(三)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所有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持续、稳定地满足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技术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及总成的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及供应商与《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一致。第三章申请、审查及批准程序第五条摩托车生产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独立生产企业(指在《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以下简称独立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受托企业(专业生产三轮摩托车企业暂除外);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的全部车型(三轮摩托车暂除外),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全部车型。新增独立企业在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一年以后方可申请新车注册免检;已获新车注册免检资格企业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获得准入的一年内不能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需在一年之后两年之内由母公司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并通过免检条件审查,如不能通过,暂停母公司新车注册免检资格。第六条企业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检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请免检车型的《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上述《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与企业申报产品《公告》和申请生产准入时提交的内容相一致,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及理由,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有关检验内容及检验频次的基本要求详见附件三。第八条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中介机构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第九条审查组由车辆行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人数和时间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和车型数量确定,一般为每一生产场点8-10(人·日)。第十条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遵纪守法情况审查。现场审查了解企业开发生产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使用管理、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二)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中的第8-29条款要求逐条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是否有效执行;(三)通过在生产现场和销售市场抽取摩托车样品检查产品一致性。1.生产现场抽样及检验:企业《公告》内60%以上的车型应具备抽样条件,每种车型的抽样基数应不小于20辆。现场审查时,每种车型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车中随机抽取1辆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核定:(1)样车制动、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前后轮偏移量、车速表误差、喇叭声级以及怠速排放检验项目是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现场检验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2)样车的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是否与《公告》批准状态相一致;(3)关键零部件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供应商是否与《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相一致。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两辆样车均合格时,可判定该项目合格。2.在销售市场(经销商处)抽取样车,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核定样车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等是否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市场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如车体结构、发动机等)的摩托车,抽取的样车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市场抽样不受样本容量限制。样车抽样数量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按标准中规定的一致性指标判定。对于标准中没有规定一致性抽样和判定方法的检验项目,当样车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若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可判定该项目合格。第十一条审查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向中介机构提交免检现场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通过:1.企业在遵纪守法、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况;2.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出现否决条款不符合,或一般条款的不符合率超过20%;3.任一车型现场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或状态核定出现不符合情况;4.任一车型市场抽样送检结果为不合格,或状态核定出现不符合情况。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新车注册免检考核报告。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结果。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免检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新车注册免检审查的企业及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第十四条未通过新车注册免检条件现场审查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第四章免检产品发生变更的管理第十五条已经获得新车注册免检的产品(以下简称免检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场地转移等)时,需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补充审查。第十六条免检产品因企业生产、检验等条件发生变化需修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时,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同时说明原因及理由。当免检产品发生涉及到《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相关内容变化时,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报送《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并书面说明变更情况及理由,包括提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有关《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变化及需进行的相关验证试验要求详见附件四。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安排针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第十七条对于产品获得免检之后,企业申报的摩托车新产品,若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能够满足车型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要求,所增加的新车型可视为免检车型,但该车型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的有效期为四年。企业需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第十九条在新车注册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一份企业自查报告,按照免检审查要求的内容对企业的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说明。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该企业将被视为自动终止产品免检资格。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年覆盖新车注册免检全部审查内容。对于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可利用企业被认可的实验能力完成有关强检项目的检验。若企业出现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随时组织监督检查。在新车注册免检资格存续期间,企业可免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生产准入监督检查。第六章撤销第二十一条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及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免检资格:(一)擅自扩大合格证及VIN的使用范围、异地生产摩托车;(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三)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一致性保证能力出现不符合,且不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四)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与《公告》批准状态不一致等;(五)新增加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免检审查。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新车注册免检资格的企业及产品,原则上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自公布撤销之日起,已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自动失去新车注册免检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从事新车注册免检资料审查、现场考核、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委托。第二十四条从事新车注册免检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一年后起,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新车注册免检管理范畴,已获免检资格的企业,其三轮摩托车产品(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的车型)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通过免检审查,否则取消其新车注册免检资格。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有关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产品检测等费用。第二十七条获得新车注册免检的摩托车产品,应当在出厂之日起2年内办理注册登记;超过2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do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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