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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宣贯内容2013-3-13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务院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储存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近几年各地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2004年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新规出台的背景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修订原则(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审查制度。(二)设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危险货物定义: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规定》的具体执行范围安全审查包括:1、安全条件审查(目的:判定港口建设项目立项的安全可行性,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议)2、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目的:判断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3、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目的:判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主要阶段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第九条规定,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提前到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前,港口行政部门要求在岸线审批和开工建设之前)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权限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权限同上(注:这里专指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及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论证报告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三)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四)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注:比《规定》增加的内容是省港口局提出的,目的是让建设单位在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时内容更全面、更有效地说明问题。)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一)评价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单元划分(二)危险、有害因素的预先辨识与分析(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三)建设方案的安全合理性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设施、水工结构、陆域形成、附属设施、消防系统、靠离泊作业、配电照明、通信、给排水等等。(四)事故危险性及程度、有害性及程度的预先分析(火灾爆炸及伤害范围程度,毒害性范围程度等)(五)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对策及建议。(六)评价结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条件:(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港口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或者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货种变化可能导致安全风险增大的;(四)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五)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两年)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二)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四)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设施的改动情况;(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一)评价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单元划分(二)对实际状况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辨识与分析(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三)安全技术条件评价(总平面布置、工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消防、靠离泊、安全控制系统、配套辅助设施等)(四)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评价(机构、人员、制度、应急、日常管理等)(五)事故危险性及程度、有害性及程度分析(火灾爆炸及伤害范围程度,毒害性范围程度等)(六)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及建议。(七)验收评价结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港口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或者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七)安全验收评价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九)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审查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并逐级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形式:一般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要求取得安监系统核发的资质证书。评价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安全评价甲级和乙级评价机构评价的范围:以下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
本文标题: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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